近日,某市法院对原告张某、徐某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支持了张某和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建设主管部门为第三人顾某建房作出的一书两证和《施工许可证》违法。
2003年11月底,顾某购买了一幢房屋,当地国土资源局于12月中旬为其颁发98.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04年12月,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城区旧城改造等6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顾某所购买的房屋位置属城西北片区,城西北片区建设规划为周边式连体建筑,控制高度为4层,平行布置的山墙与山墙之间没有规划预留间距。
2006年3月,顾某打算拆除旧房,遂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兴建房屋的建设规划许可手续。4月2日,评审小组评定顾某拟建房屋建筑控制高度为13.5米,层数为4层,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该规划设计。在此之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相继向顾某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将顾某兴建房屋原规划的4层调整为6层。
顾某在拿到这一书三证后,开始施工建房。在施工过程中,居住在顾某施工地点旁边的张某和徐某以顾某新建的房屋影响到自家房屋的通风、采光,且新建房屋的高度不符合城西北片区建设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许可顾某建房行为不合法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建设主管部门为顾某颁发的一书三证。
在诉讼过程中,当地建设局自行撤销了为顾某颁发的一书两证和《开工许可证》,并通知了张某和徐某,但这两人均不申请撤诉,坚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必须符合我国《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当地旧城改造西北片区的建设规划是依据《城市规划法》,并结合当地旧城改造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城市规划,且经过批准公布实施,属合法有效的城市规划。而建设主管部门在为顾某兴建房屋作出规划许可过程中,违反了旧城改造西北片04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高度为4层规定,其许可顾某兴建6层房屋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政。虽然建设局自行撤销了为顾某作出的行政许可,但其为顾某颁发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这一点法院理应予以确认。据此法院判定建设主管部门为第三人顾某建房作出的一书两证和《施工许可证》违法。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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