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8年上访索人身损害赔偿620余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09:12:21 495 人看过

事后,倪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判决作出后,倪某不服。但倪某并没有上诉,自1994年以来,一直申诉上访。

10月17日上午,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服之以法等多项措施,成功化解一起信访18年的老案。

1992年11月,信访人倪某与同村刘某因财产损害纠纷发生争执,倪某用扁担将刘某头部打伤,在追赶过程中,刘某又将倪某打成轻伤。为治疗伤痛,倪某花去医药费、鉴定费等620余元。事后,倪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判决作出后,倪某不服。但倪某并没有上诉,自1994年以来,一直申诉上访。1998年10月,该案进入再审程序,但因被告人刘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中止审理。直至今年元月初,获知被告人刘某从沿海务工回家过年,法院立即找到被告人刘某,并组织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但是,信访人倪某依然四处上访。

桃源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案,成立了分管副院长为组长的专案小组,认真调查案件处理经过。还邀请乡政府、村组干部多次前往信访人倪某家中进行座谈,耐心听取其诉求,细致向其宣传法规、政策,着重就同村邻里关系和睦相处的重要性进行劝导,疏导情绪,消除其心理隔阂和怨气,积极引导其自觉遵循正常渠道维护合法权益。最终,信访人倪某自愿签订罢访承诺书,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审理,不再上访。

知识延伸:

人身损害起诉书

原告:胡X芬,女,汉,19XX年X月1X日生,住沈阳市XX区XX南大街XX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杨,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420644XX。

被告: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住址:XX区XX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李X海,系该处处长,联系电话:23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04.08元,误工费54406.5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2553元,住院伙食费345元,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106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合计赔偿88524.5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08年1月26日晚8:00左右,我步行至XX南大街31号楼前突然摔倒,仔细一看是由于楼角地沟往出渗水结成厚冰导致我滑倒。我立即求在场的人帮我打电话报110,马路弯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记录,之后我又打电话报120,前往医院。后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为左外踝后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前后三次住院,最终于2009年6月22日治疗终结,但留有残疾行动受限。

后来查明该渗水楼房的产权人为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该处不仅是楼房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维修义务人,因其维修不及时造成该楼不论春夏秋冬长年渗水,租用其一楼门市的用户也纷纷指责该房产处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事发当日不是雨雪天气,其它路面均很干爽,我之所以摔倒纯粹是该楼房渗水造成楼前路面结冰,从而导致我的人身损害后果发生,该房产处为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人。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受损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致

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1、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2、证据目录及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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