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1:41:33 467 人看过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一、一般侵权行为包括什么呢

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以其不法行为或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产生基础。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的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又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二)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重点,极少采用无过错责任。另外,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而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三)举证责任。

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违约是由法定事由引起,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但在特殊侵权中,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且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除外。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且免责条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三、好意同乘赔偿原则

好意同乘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责任案件,对于侵权案件,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处理侵权案件的一般性原则,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同乘人有责任的,可以向同乘人追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应当肯定车辆保有人行为的初衷,并运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如果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责任或赔偿责任,让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会舆论也不赞成。“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运行人出于好意与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社会应该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然而“好意”只构成其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其行为免责的理由。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助人为乐者虽出于好心,但这并不表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降低无偿服务者的注意义务。“有偿”与“无偿”只是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合同关系,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则属于侵权行为。无论双方是否有偿,侵权者都应当承担责任。车辆保有人承担责任,不是对于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于其过错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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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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