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5:36:04 335 人看过

对于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这两重性,资本输出具有固定的消极性。列宁早就指出:资本输出是帝国主义压迫和剥削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国家的坚实基础.虽然现在世界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国际资本固有的消极性不会因此消除,列宁的论断也未过时,仍不能掉以轻心。对外资的利用不是越多越好。资本输入国要注意在坚持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利用外资,即要利用,又要自主;既要对外资给予鼓励和保护,又要对外资进行管制、限制、引导;并通过各自或集体的努力,借助法律等手段,抑制或克服资本输出的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我们认为,为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应在保护外国投资与保护国家安全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1.我国应尽快制定外资与国家安全的相关立法

如前所述,我国对于外资并购所引起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仅在《反垄断法》中有所涉及。我们认为应进行专项立法,或者在外资法中明确审查模式,尽快弥补国内立法空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已有所规定,但所规定的内容十分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一些国内高度关注的外资并购项目,虽然各界都意识到其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但因为无法可依,政府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很难处理。而且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内容也是从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垄断的角度提出的,对于新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国家安全问题似乎未涉及。

2.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应当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审查机制

对于外资的管理,各国均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的管理法律体制,其中无外乎外资管理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而拟建立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应独立于上述体系,作为外资准入是一种非常规的审查制度存在。应该说对于一般的外商投资我国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管理体系,有外资审查机制、产业政策、公司管理机制、证券管理机制。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也建立了反垄断审查机制。这些只是常规的审查制度,即一个普通商业行为的跨国并购在不同的东道国发生时都会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上面所提到的外资管理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规定。而非常规的审查制度是指在个别并购案中东道国基于国家安全因素而援用特别法律进行监管所产生的并购方预料不到的使并购受阻或失败的风险。

3.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适用范围应规定较为宽泛的管辖范围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美国1988年法对于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所管辖的范围名义上只限于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外资并购项目,立法的最初目的是维护美国的国防安全,并不考虑美国的国家经济安全等因素。但因其对国家安全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践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随着时代的变化,其管辖的范围已超过国防安全,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等也成为了审查重点。各国启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因素多种多样,除了有国家安全,还有民族利益,如中石油并购PK公司案中,哈萨克斯坦政府把石油视作涉及国家民族利益的战略资源从而对并购加以控制;有民众的排外情绪,如习惯稳定的欧洲人对全球化忧心忡忡,当美国百事公司欲收购法国达能公司的消息传出后立即引起了法国社会尤其是各大工会的强烈不满;等等。而且在同一东道国的不同时期,这些因素还会有不同的表现。例如,有些产业早期属于国家扶持的弱小产业,国家以特别规定禁止外资进入是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在该产业壮大并允许外资进入时,国家则可能因对某些国内企业情感深厚而抵制针对该企业的外资并购

我国需要尽量使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所管辖的范围广一些,在制定法规时尽量采取较为模糊的定义,使其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长时期内解决外资与国家安全之间的问题。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利用外资还是以绿地投资为主的特点,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的机制不但可以用于外资并购,也可以用于新设项目;不但用于审查国家国防安全,也应可用于审查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等。

4.慎重启动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美国对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是作为外商投资的非常规审查程序存在的,以2006年为例,美国外资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13个,涉案金额仅占美国全年外资并购总额(1730亿美元)的6.5%。即使是对于美国高度关注的涉及外国政府控制的外资并购项目,自1992年以来,仅有157个项目被审查,占同期受理项目数的14%;而且其中20个是以签署和解协议(mitigatonagreements)方式解决的,占此类项目的13%;11个项目进入到第二阶段的调查程序,占此类项目的7%

经济全球化作为一种经济发展趋势,已对许多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尤其是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增多,我们对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必须有清醒、客观的认识,既不能无视问题的存在,放任各种风险的发生,也不能凡事必提国家安全,阻碍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将外资并购中的安全审查作为一个非常规的审查机制,确保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的法律手段以维护利用外资中的国家安全。作为非常规的审查机制却不可滥用,否则就有违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趋势。

5.适时建立国家安全联席审查机制

利用外资中的国家安全问题,涉及到我国诸多部门,包括作为外资主管部门的商务部,作为产业主管部门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及公安部、安全部、交通部等等。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管理模式,在适当时候建立部级联席审查机制,也可以包括有关行业的行业协会,从国家安全和行业利益角度进行审查。

对于美国在国家安全审查中的一些具体措施,包括政府部门与交易各方签署缓和协议制度,三个审查阶段的审查模式,向立法部门进行年报制度等等。我们应进一步加强研究,分析这些措施的利弊得失,并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进行借鉴,为我所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0: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资并购相关文章
  • 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
    摘要: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在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完整性,甚至存在冲突,可操作性差;从形式上看,大多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不利于我国对外资并购的规制。要求加强外资并购立法。本文提出了三种立法模式:单轨制、双轨制和外商投资法。我国应采用外商投资法的模式。关键词:外资并购;第一,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与不足。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企业并购的蓬勃发展。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购市场,规范并购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2002年以前,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远远落后于外资并购的迫切需求。对外资并购的规制主要适用于现行《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的蓬勃发展,促使我国加快外资并购立法。2001年11月以来,政府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外资并购”的措施和规定,逐步消除了政策障碍,大大提高了外资并购的可操作性。
    2023-05-07
    326人看过
  • 国家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安全危机管制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一、怎样保护关联交易中少数股东利益由于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双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易于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的进行,对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措资金,降低投资机会成本,提高营运资金效率,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发展,无疑是具有相当积极作用。保护关联交易中少数股东利益的方法如下: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二、股东大会批准制度;三、股东质询制度。二、疫情防控期间小区门卫管理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小区门卫管理需要做到:1、强化门卫管理确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有序进行,单位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进出门卫管理细则,对于外来宾客要进入本单位,须验明身份,并对来宾进行凭外来人员进出单位登记表登记。任何物资进出公司大门,均应进行检查,特殊物资需在门卫登记。三、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是
    2023-04-04
    190人看过
  • 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有影响吗
    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对中国的外资并购没有影响,因为国家安全审查在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在进行,也不是我国首创。另外《反垄断法》只是交代了《反垄断法》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就是在审查反垄断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去办理,这是一个衔接的条款。国家安全审查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这也是一个正常的审查行为,不能说因此就影响了中国的外资政策。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一、关于外资并购程序的特殊规定1.报商务部审批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明确规定,对特殊目
    2023-02-16
    172人看过
  •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公司合并后的税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
    2023-04-29
    92人看过
  •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公司合并后的税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
    2023-04-17
    118人看过
  •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公司合并后的税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
    2023-03-16
    317人看过
换一批
#兼并收购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就是指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外资并购的作用如下: 1、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2、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 3、提高了... 更多>

    #外资并购
    相关咨询
    • 我国制度建立的是制度, 我国制度采用的是法人资格管理原则是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6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2)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
    • 外资并购我国法律事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8
      我们办理过外资并购国内公司事务。外资入股后,公司成为了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关是董事会,因此一般的重大事务是董事会决议。 外资入股适用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办法》,需要先到商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向商务部门提交的并购申请涉及种类很多,比较复杂,您最好电话咨询律师为好。
    •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
    • 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如何建立和发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29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陪审制度的诞生。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的民主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二是建国后的确立及发展。1949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
    • 我国国家安全法的机制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16
      1、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2、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3、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4、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5、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