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二、吉安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居民身份证
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吉安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流程
报送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受理
对报送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的,由业务经办人员登记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
复核受理材料并签字确认。(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
审批受理材料及签字。(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结
符合规定的及时变更。(1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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