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办理过户,其手续时间没有的要求,所以一般认为在被继承之人死亡之日算起,可在其后的随意时间办理。
2.好能够尽可能的早一点去办理过户手续。假如时间拖得越久,不稳定的因素也会随之增加,办理手续所需要的成本也会随之增加。举个例子,如果继承人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意外去世了,那么继承人应拥有的房产则需要重新来认定,这样一来会变得十分麻烦。
3.因为继承房产可以是多人,所以如果是多个子女共同继承房产,那么的继承人都要到公证处一同办理公证。万一其中有人阻挠,公证的申请不能正常进行,那么需要的继承人们共同协商来试图解决,若不能解决问题,则可通过法律途径来提出诉讼,后由所判定的继承人来继承。
4.继承房产有涉及税收的问题。房地产会要求继承人必须到被认可评估机构来对房屋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用的收取规定标准由差额定率累进来计费,其意思就是按照价格总额的大小划分费率的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收费总额为各档次收费额累计之和。
遗嘱就是属于老人处理自己个人遗产的一种方式,对于有遗嘱的,那么就需要结合遗嘱的内容来进行处理,但前提也是要保障此遗嘱的是属于有效的,既使对于继承者认为遗嘱不公平,那么也不能再进行更改。若遗嘱无效,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方法来处理老人的遗产了。
一、老人留有遗嘱分配不公怎么办?
老人留有遗嘱分配不公若遗嘱有效也只能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只要老人的遗嘱为合法的,遗嘱就为有效。既使不公平的话那么也需要结合遗嘱的内容来进行处理,老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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