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34:19 492 人看过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构建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指导刑事赔偿立法和执法的理论基础,它直接决定着刑事赔偿的责任构成,更是判断赔偿义务机关赔与不赔的依据和标准。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将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统一规定为违法原则。通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不难看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只笼统规定为违法归责原则,其设计上的缺陷日渐凸显,违法归责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赔偿工作的需要。法、检两院在刑事赔偿的应用解释中认识又不一致,这更增添了执行中的难度。笔者就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表明只要是国家赔偿,不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是以违法为归责原则,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款、第十六条的第二款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违法查封等,就是以违法为归责原则。但在刑事赔偿所列范围中又有不以违法为前提的赔偿事项,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款即错拘、错捕和刑罚已经执行的再审改判无罪等情况,是否应给予赔偿,是否应以违法为归责原则,赔偿法规定的过于笼统,对此法检两院的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分歧较大,两家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法院系统采用结果归责原则,不论国家司法公权力是否侵权,按照司法程序只要最终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且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国家免责条款,不再经过确认程序,当事人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给予赔偿;但检察系统又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分为正确的拘留、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与错误的拘留、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只有经过确认是错误的拘留、逮捕在不起诉或者再审改判无罪时,申请人才有得到赔偿的可能。怎样判断拘留、逮捕的正确与否呢?检察机关的判断标准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在批准拘留、逮捕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条件。如果拘留、逮捕时符合条件,即便是最终不追究刑事责任,也有可能不予赔偿,因为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条件是低于提起公诉和审判的条件的。由此造成同一个赔偿申请,法检两院运用归责原则不同,而得出截然相反的两种结论,这就必然造成赔偿执行中的混乱局面,更使申请人产生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如王某申请刑事赔偿一案,原案中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被害人尚某的伤情当时被鉴定为轻伤)。在审判阶段王某不服该轻伤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尚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属轻微伤。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无罪。王某向检察机申请刑事赔偿,检察机关认为对王某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并未违法行为或过错存在,即依据违法归责原则对王某的申请依法不予确认。当王某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后,法院则依据结果归责,直接进入赔偿程序做出赔偿决定,并要求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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