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应当将有关保险的一切重要事实如实告知对方,不得虚伪、欺骗、隐瞒。而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仅要遵循这一原则,而且要要求当事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和履行过程中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对现代立法进行了修改,即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了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保险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应当是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以及保险合同的相关当事人(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有着较为全面的要求,但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联方的诚信要求还不够。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着许多诚信问题,产生了广泛的负面影响。根据一般理论,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三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一是通知原则,二是保证原则,三是放弃和禁止反悔原则[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为了维护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放弃和禁止反悔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不同于社会原则,与现状背道而驰。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的起点。新保险法在这一环节对投保人诚信的要求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投保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的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的风险负担是否巨大,取决于投保人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为避免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前,将保险标的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告知保险人。其次,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社会公德,这也体现了法律对申请人诚信的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活动,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得“向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承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综上所述,保险法对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实告知客户的义务,二是如实说明和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的义务。
1。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人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首先,造假问题屡禁不止。虚假数据、虚假账簿、虚假报表、虚假保单、虚假收据是保险业务中的常见现象。中国保监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了专项打假活动。然而,造假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惜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复杂,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不合理拒赔,客观上表现出珍视理赔的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上形成易投保、难理赔的不良印象,收货快,索赔慢。第三,误导没有得到纠正。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误导销售人员的问题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并没有从本质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和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和欺骗并不少见。
(2)对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难以防范。近年来,保险知识在我国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些人甚至在了解保险知识后产生骗保、骗赔的念头。保险公司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骗取赔偿的手段也多种多样。(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信息和数据收集困难,数据公开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数据库建设滞后,信用法律法规缺失,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必然会影响保险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保险信用法律法规的滞后阻碍了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保险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保险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诚信,比如佣金。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了守法者的损失,违法失信的情况增加了收入。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促进不诚信的蔓延。保险诚信管理体系的缺失制约了保险诚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缺乏刚性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信息采集制度。缺乏刚性的管理体制,弱化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的弱点是自然存在的。在商业领域仅仅依靠道德良知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担心人的素质和素质问题,比如营销人员挪用保费的问题。如果没有制度保证营销人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就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为不诚实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一份保险信息都是新的,因此无法评估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无法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只能凭传闻片面了解保险。(4)保险公司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仍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考核体系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了达到目标,在竞争中,随意提高服务费、降低费率、弱化营销人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保险营销机制的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保险销售人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一销售队伍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这一现象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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