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质押后能否出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7:59:28 197 人看过

公司股权质押属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因此不能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制度的一种,对股东解决资金紧张问题作用重大,为各国立法所承认,亦受立法所鼓励。

一、最新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

股权质押需要的手续如下:

1、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2、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持有股权的证明、质押合同等材料;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办理质押登记。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股权价值如何评估呢?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股权质押需要评估才能通过。

股权质押的评估要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财产价值,要从事实上来判断。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

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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