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曾经是庄先生工厂里的员工,与庄先生原系情人关系。2007年10月28日,庄先生向沈女士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其欠沈女士35万元。沈女士称该35万元中,30万元是在双方之间保持情人关系时,因庄先生的厂里需投资,购买设备等,庄先生要求沈女士向他人借款,故由沈女士向他人借款后,将款项转借于庄先生;1万元是由庄先生向沈女士本人所借后支付工人受伤款;4万元是庄先生欠她的工资款。庄先生却否认其向沈女士借款及欠她工资,欠条是在沈女士的逼迫下出具的,根本没有借款及欠款的事实。2008年9月,沈女士以庄先生出具的欠条诉至法院。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庄先生向沈女士借款35万元的事实难以成立。理由是:其一,沈女士陈述4万元是庄先生欠她的工资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来证明;其二,沈女士陈述1万元是为庄先生处理工人受伤事宜垫付的款项,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三,证人方某陈述庄先生向其借款10万元,对于这一笔数额不小且实际由庄先生使用的款项,证人在出借款项时却不叫沈女士出具借条,有违生活常理;其四,沈女士陈述向证人王某借款5万元,交款的地点在自己家里,而王某陈述是在自己家里,显然,两人的陈述自相矛盾;其五,沈女士陈述向娘家借款5万元,但也未提交证据来证明。综上分析,由于庄先生向沈女士借款的事实难以成立,故沈女士要求庄先生返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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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通常由债务人书写,载明欠款人、债权人、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事项,并由债务人签字确认。 在欠条中,应当注明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需要注意的是,欠条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并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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