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依据
后注册商标是否对在先使用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取决于后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在先使用的商品名称的商誉或者声誉获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对在先使用的商品名称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是否造成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者误解
案件事实
福建省**丰泽德源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27日。其经营范围包括轴承和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制造,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LDK”**兴业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是**公司在杭州的总经销商,销售其轴承和其他产品。2001年至2002年,作为**公司的销售人员,参与**公司轴承产品的销售。2004年10月14日,鲁花获得注册号为3399259的“德源”商标。核准商品为第七类(含轴承等商品)。注册时间为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陆×华将其“德源”注册商标3399259号全部许可给**日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为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2007年10月22日,卢某将《商标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8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卢×华。其经营范围包括轴承、轴承座及配件的批发和零售**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声称其经营的品牌为“RSB/Deyan”。同时,该公司在宣传材料中称,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RSB”牌轴承。同时代理销售国内外各种名牌轴承。公司确认其在轴承和其他产品上使用了“德源”商标
公司认为“德源”是一个捏造的词,最初是由德源创造的。1998年首次使用,享有法定的企业名称优先权。由于陆×华是**公司的代理人,对公司企业名称“德源”在业内的知名度了如指掌,陆×华申请注册并许可他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德源”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足以引起消费者的困惑和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陆×华、**公司侵犯**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公司的商号在“德源”注册商标权之前,但为认定在轴承等产品上使用“德源”商标对**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还必须具有较高的声誉和较高的声誉,相关公众会混淆这两个**来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德源”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意义。同时,**公司与**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方面不一致。相关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标识区分两种产品,不会因此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两种产品的来源,法院认为,鲁花公司和**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德源”商标,是其作为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该公司指控鲁花和**使用“德源”商标构成侵犯“德源”商号权和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审判决驳回了德源轴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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