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成立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21:31:01 228 人看过

免责债务承担的要求:

1、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债务是可转移的。一般来说,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根据不可转移债务的性质;

(2)当事人同意不可转移债务的,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当事人事后变更协议或者在对方承担债务时同意的,视为债务已经转移;

(3)根据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2、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合同的一般有效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主体因免责而发生变化,可能会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债权人同意后方可产生债务承担效力;

(2)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不得违反债务人明示或者可推测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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