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撤诉与判无罪有何不同检察院撤销指控并不等同于被判定无罪。
首先,检察院撤销指控后,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仍无法确定。
这其中可能包括由于罪行较轻而无需提起诉讼,或者未来检察院可能重新对该案件进行审查。
其次,若经法院裁决为无罪,则表明当事人确实没有犯罪,在此情况下,检察院已无法(或不得)再度对此事提起诉讼,此时有可能引发有关国家赔偿方面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撤诉的条件有哪些在诉讼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检察院便可考虑撤销案件:
(一)基于认定被告并不涉及特定犯罪事实的理由;
(二)因为涉案罪行并非由被告实施的;
(三)虽然具有犯罪事实,但鉴于其性质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微小,无法视为犯罪;
(四)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状况发生改变,致使原有证据条件不再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
(五)由于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六)在具诊断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且在行为难以辨认或自我控制的情况下,导致了特定危险结果的发生,经过严格法定期限内的鉴定予以确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七)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出现变动,导致原先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条款已失去适用性;
(八)以及其他不应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责的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撤销指控的情况并不意味着获得无罪判决,可能是由于罪行较轻、无需提起公诉或者存在可能的复审机会等原因所致。如果最终由法院裁定为无罪,且当事人确实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那么检察院再次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便被排除在外,此时可能需要考虑到国家赔偿的相关事宜。因此,这两种情况在法律程序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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