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制度》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46:03 263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制度》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天津市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下称举报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区(县)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控告(下称举报投诉)。

第三条举报投诉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条举报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的,应具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被举报投诉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举报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电话。

第五条举报在十人以上共同当面举报投诉的,应推选不超过三人作为代表。

第六条市、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号码。

第七条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当面和电话举报投诉时,应制作举报投诉记录,由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办案人员查处。

第八条建立举报投诉日制度,每周不少于三天,其中每周不少于半天为劳动监察处(科)长接待日。

第九条市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应自接待举报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初步调查确定立案与否。

第十条对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告之举报投诉人,最迟不超过二个月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市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的举报投诉案件,对属于区(县)管辖的案件,市劳动监察部门可移交区(县)办案,也可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受理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转送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单位)。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投诉。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3日 22: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监察相关文章
  • 天津市劳动局有关企业工时制度的具体规定
    1.企业应根据所在地供电、供水、交通等实际情况,每周集中两天为休息日。因特殊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采取轮班制、倒休制或其他休息办法安排职工休息。2.在特殊情况下(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特别繁重体力等)从事劳动和有特殊需要的职工,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3.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限制,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制的,必须在确保职工安全、健康和与工会、职工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填写《天津市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天津市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劳护字[1995]57号)报批程序批准执行。4.企业和个人
    2023-04-22
    474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部署,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将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和范围自2015年11月3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规定在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人因转让、变更等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时,再换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二、登记机构和职责分工(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2023-05-10
    105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错案范围第三章错案责任第四章错案认定和追究第五章附则各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合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仲裁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天津市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地方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所属专、兼职劳动仲裁员及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错案是指:劳动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故意、过失造成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错误或违反
    2023-04-26
    472人看过
  • 关于发布《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试行)》和《天津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试行)》和《天津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试行)》予以发布,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试行。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监督,实行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驻津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均应接受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的监察。第三条市设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处,区、县设区、县劳动保护监察科。劳动保护监察处、科设劳动保护监察员。第四条劳动保护监察员应从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廉洁奉公、身体健康、熟悉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工程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从事劳动保护工作五年以上的技师、技术员、劳动保护管理干部中选任。第五条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第
    2023-06-09
    381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企业下岗职工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一、发放范围1、《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及发放范围按照《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2、《下岗职工证明》发放范围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及未进中心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人员。二、适用范围1、《再就业优惠证》是享受《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小额贷款、服务型企业或公益性岗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2、《下岗职工证明》是下岗职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及企业、再就业商贸街、社区就业组织、再就业基地、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安置、派遣等项扶持政策的凭证。3、下岗职工申领《下岗职工证明》需经企业核准并开据信函到所属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三、管理1、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局(总公司)发放《下岗职工证明》要登
    2023-06-19
    427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试行)》和《天津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试行)》予以发布,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监督,实行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驻津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均应接受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的监察。第三条市设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处,区、县设区、县劳动保护监察科。劳动保护监察处、科设劳动保护监察员。第四条劳动保护监察员应从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廉洁奉公、身体健康、熟悉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工程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从事劳动保护工作五年以上的技师、技术员、劳动保护管理干部中选任。第五条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
    2023-06-09
    458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津劳社办发〔2009〕3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春风送岗位”活动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的工作方案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21号)要求,在我市已普遍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的基础上,定于2009年2月26日至3月4日,统一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春风送岗位”活动。为积极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转移就业工作,制
    2023-06-09
    269人看过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操作程序的通知
    市内六区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操作程序为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程序。一、申请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人自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委办)在街道办事处公告栏或房屋拆迁现场公布告示(告示见附件一)后,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告示期(10日)内,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本人身份证;(二)家庭户口簿;(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区拆迁办开具的拆迁情况证明。被拆迁户与房屋拆迁单位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只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发布拆
    2023-06-10
    222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天津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附件:1、天津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天津市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工种目录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附件1:天津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和完善我市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用人单位、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从事技术
    2023-06-04
    399人看过
  • 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就近、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为规范工作程序,制定《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就近、及时调解劳动争议,发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设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开展劳动仲裁调解工作;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配备兼职仲裁员2名,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干部兼任。兼职仲裁员应具备一定的劳动
    2023-04-26
    201人看过
  • 天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清户会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并不存在‘两年不买房就清户”。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需要公民本人提出申请,除非有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以外,公安机关是不会将其的户口强制迁出或者是注销。”天津积分落户有年龄限制吗?个人申报:1.年龄满18周岁才能申报,因为未成年人是不能单独立户;2.由于天津积分落户对社保有要求,需要在天津市依法连续(不能断,否则重新计算)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申报积分落户了。男性申报天津积分落户年龄在18-60周岁(男性退休年纪是60周岁);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36至45周岁(10分);超过46-60周岁则没有积分;超过60周岁无法申报积分落户。女性申报天津积分落户年龄在18-50周岁(女性退休年纪是50周岁),管理岗位年龄可以延伸到55周岁;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36至4
    2023-07-18
    202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管理工作,我局制订了《天津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望遵照执行。二○○○年三月六日天津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适用本办法。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范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第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应当在
    2023-06-09
    158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是工
    2023-06-09
    243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遴选评审,在国家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提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调整增补品种,经市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和使用《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新的《药品目录》适当增加药品品种,调整了目录分类,对
    2023-06-09
    165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部门或劳动者,根据现行劳动法、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提出警告、批判、罚款、吊销许可证、命令停产整顿的处罚,违... 更多>

    #劳动监察
    相关咨询
    • 天津纺织局劳动局投诉电话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07
      你手里有秘密派往的证据,同时也有相关市长的批文、天津市纺织局领导的相关答应的批文的话,你可以将天津市劳动局和天津市纺织局一起以行政不作为起诉到法院,至于说起诉那个法院,因为行政诉法规定的比较模糊,你应当先到天津市纺织局或者劳动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如果不受理的话,再向中院提起诉讼。 如果证据充分,可能提起诉讼后就解决问题了。
    • 天津市劳动仲裁劳动者高温津贴发放怎么发放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4
      可以仲裁要求支付高温费。高温费属于员工福利范畴,由于员工福利引发的争议是可以申请仲裁。支付高温费的标准各地劳动部门均有补贴费用规定,根据地方政策执行支付就可以。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天津市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6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就是劳动法辞退员工赔偿标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
    • 天津市开发商通知书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8
      尊敬的建委领导: 李xx,营业执照号:12000020007xx,开发的xx区xx镇xx花园(北园)37、38、46三栋住宅,按合同约定应于2008年11月1日前交付。开发商逾期并未交付。第一次通知2008年11月15日去办入住手续,当办理手续当天,又因突发事件临时取消,并称:暂不办理,回去等通知。第二次通知于11月30日办理,当业主们要查看《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
    • 天津市工资支付制度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2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