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44:38 85 人看过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发布日期:1997-10-13

执行日期:1997-10-1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8: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抵押相关文章
  • 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06-11
    488人看过
  •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3]16号【发布日期】2003-09-22【生效日期】2003-1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6号)(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
    2023-06-11
    81人看过
  • 最高法关于债务加入认定问题的批复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最高院夫妻债务的认定是什么最高院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生活所接下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
    2023-07-12
    65人看过
  • 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文号:银办函[199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川人行便[1996]33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企业债券的代理发行单位是否应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即企业)的偿债责任问题,银复[1993]87号文已有明确的答复,你分行可参照此答复意见,解决有关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问题。二、你分行文中所述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4月,因此,解决该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有关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问题,也可适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因此,企业债券还本付息的责任应当由发行该债券的企业承担;企业债券的持有人员能依照约定期限向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主张权利
    2023-06-05
    37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你们《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伪造有价证券罪论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附: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一个时期,一些不法分子乘兑付国库券高峰之机,利用各种手段,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此类违法事件,各地已发生多起,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能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我们认为,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的行为,是属于伪造国库券的一种手法,破坏了国库券信誉,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置。因此,我们意见,对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
    2023-06-11
    345人看过
  • 是否判刑?——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问题
    挪用资金罪如果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且被认定罪名成立是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坐牢。对于情节不认为是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如果适用缓刑,则无需实际执行刑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需要实际执行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标准(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2023-07-11
    390人看过
  • 关于缓刑羁押问题,法律有何规定?
    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时,一般是当庭释放的,但法院会告知犯罪分子什么时候到哪里进行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缓刑的羁押该怎么处罚判缓刑羁押不能进行折抵,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由于不是执行实刑,所以先行羁押的期限是不能折抵刑期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
    2023-07-12
    19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复[1993]11号发布日期:1993-12-15执行日期:1993-12-1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此复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11
    470人看过
  • 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复字[2006]1号发布日期:2006-5-11执行日期:2006-5-11江苏省公安厅:你厅《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通[2006]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能否作为决定劳动教养的依据问题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目前是指劳动教养;‘按照国家规定’是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可以作为决定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但在对行为人决定劳动教养时,除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外,还应当引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二、关于“屡教不改”的界定问题《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
    2023-06-06
    55人看过
  • 关于建设工程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专属管辖内容:(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
    2023-07-14
    194人看过
  • 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我省乡宁县在执行〈土地复垦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土管(规划)字(1997)第10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单位和个人因采煤导致土地塌陷、裂缝,从而造成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负责土地损失和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补偿费用。地面附着物损失包括村庄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等的损失是由破坏土地引起的,属于土地复垦的范围,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应与土地损失补偿费一并执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工作的主管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偿费用金额。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具体金额,可先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依法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仍不能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经人民政府授权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二○○○年二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
    2023-06-11
    250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粮食清查审计中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审计署发布日期:1999-11-12执行日期:1999-11-12山西省审计厅:你厅关于粮食清查审计中法规适用问题请示的函(晋审法〔1998〕250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7〕财法字5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怃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中,不包括粮油政策性补贴资金。二、此次粮食清查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不发审计通知书,不作处理决定,也不再进行处罚,只是要求有关单位归还挪用的贷款和补贴资金。若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应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审计署
    2023-04-24
    365人看过
  •  定性纠纷:关于诱导诈骗的法律问题
    诈骗罪是指实施诈骗活动并诱导他人,若其情节严重或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将定罪为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需要知道的是,有些犯罪需要也是用了诈骗的手段,如拐卖妇女、儿童,骗取银行贷款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诈骗罪,这些犯罪在刑法都有相应的罪名,如贷款诈骗罪。实施诈骗活动并诱导他人,若其情节严重或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将定罪为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一言蔽之,诈骗罪的目的就是骗财骗钱。但需要知道是,有些犯罪需要也是用了诈骗的手段,如拐卖妇女、儿童,骗取银行贷款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诈骗罪,这些犯罪在刑法都有相应的罪名,如贷款诈骗罪。 诈 骗 罪 与 贷 款 诈 骗 罪 区 分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等方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要特
    2023-09-06
    465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
    词条

    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抵押
    相关咨询
    • 关于中国刑法的定性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1
      经济犯罪所包涵的罪名非常多。请你说说具体情况吧,让芝麻们给你参谋一下
    • 法律问题,关于债券人,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3
      分析:如果甲已经把货给乙!乙方未付款,甲是债权人!如果乙方已经给钱未拉货!乙方是债权人!如果只达成协议!没有交易事实则都不是债权人
    •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3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
    •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法律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6
      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导读: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关于关于转让合同如何适用的有关法律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07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