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怎么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0 05:37:29 440 人看过

一、非全日制怎么认定

倘若用人单位所聘用员工的薪资报酬主要依据其工作时长予以支付,而该等工作者通常每天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足四个小时,并且每周的累计工作时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情况下,我们便可以将此种雇佣形式视为非全日制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员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并非强制性要求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可基于实际情况订立口头协议予以约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即主要以小时作为计件标准,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长不得逾越四小时,每周连续工作时数累计亦不可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态。对于双方当事人任一方而言,皆享有权利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倘若用人企业依照工作时长来核定薪酬给付,同时员工每日在同一单位内的工作时长低于四小时,每周整体工作时长又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那么此种雇佣模式即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范畴此类雇佣形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与适应力,尤其适合那些对临时或者短期劳动力有需求的情况在此类用工模式下,员工与雇主均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工作时间的调整,从而达到工作与生活之间的最佳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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