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聘任仲裁员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12:26 168 人看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于聘任仲裁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涉外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仲裁员的条件

(一)中国籍仲裁员: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能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的;

2、从事仲裁工作或律师工作或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或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或海商海事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

3、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及有关规定的;

4、熟练掌握或能够阅读英语的,但少数知名人士或掌握其他语种的人士可适当放宽;

5、年龄在70岁以下,但健康状况良好的少数有丰富经验的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6、办理案件时间有保证,不常驻国外的。

(二)外籍仲裁员

1、热爱仲裁事业,能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的;

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

3、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及有关规定的;

4、具有良好的英文水平和一定的中文知识的,少数商事仲裁界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三)在港澳人士中聘任仲裁员的,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

二、聘任仲裁员条件的审查:

1、符合上述仲裁员条件的中国籍或港澳及外籍人士,本人愿意被聘任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应填写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拟聘任仲裁员登记表》,并由一至两名专家或教授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必要时应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少数国内或国际仲裁界知名人士不必由他人推荐;

2、仲裁委员会收到《拟聘任仲裁员登记表》后,由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仲裁员聘任条件予以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相应的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聘任并报中国国际商会备案,由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发给聘书或聘任通知书,并在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三、任期

1、仲裁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2、仲裁员在聘任期内有工作单位变换、通讯地址或单位及家庭电话变化或长期出国等情况的,应及时或提前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处。

四、续聘与解聘

1、聘任期三年届满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仲裁员聘任条件和仲裁员在聘任期内的情况再次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请仲裁委员会核准予以续聘;

2、续聘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再次发给聘书或聘任通知书;未续聘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无义务说明未续聘理由;

3、聘任期未满,不愿意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或不称职的,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请仲裁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聘,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决定是否说明解聘理由;

4、未被续聘或予以解聘的在原聘任期内被指定为某一案件仲裁庭成员的,除非是不愿意继续担任或不称职的,可以参与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裁决书。

五、仲裁员名册

1、仲裁员聘任后,由仲裁委员会印制中英文对照的、列明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2、仲裁员名册中中国籍仲裁员的顺序,按其中文的姓氏笔划排列;港澳人士仲裁员,按其中文姓氏笔划排列;外籍仲裁员按其英文姓氏字母顺序排列。

六、实施

1、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2、本规定实施前已聘任的仲裁员,将按本规定进行审查,予以重新聘任,或不再聘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7日 23: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裁员相关文章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1988年、1994年、1995年、1998年、2000年和2005年六次修订了它的仲裁规则。2005年修订的仲裁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生效。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可以对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仲裁委员会既受理各类国际
    2023-06-06
    425人看过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范围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一、集体仲裁流程申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的情况诉请求和事实根据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斥日期等。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请仲裁的劳动争
    2023-04-11
    99人看过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根据2000年9月5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的,2000年10月1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具体包括下列争议: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规定的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件。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023-04-22
    430人看过
  • 关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有何规定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律师补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
    2023-05-06
    270人看过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意事项
    1.国际(涉外)仲裁案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2.国内仲裁案件,适用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该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等专业仲裁案件。3.国际(涉外)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4.国际(涉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建设工程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5.国际(涉外)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6.国际(涉外)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
    2023-06-06
    115人看过
  • 广东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仲裁规定是什么
    广东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仲裁规定是由当事人提出仲裁的申请,然后由仲裁委员会就此进行仲裁。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争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二十元;2、争议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取五百元并加收超过十万元的部分的4‰;3、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收取二千一百元并加收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的为准。一、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一)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二)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有法定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2023-04-02
    497人看过
换一批
#辞退解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裁员
    词条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词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对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更多>

    #裁员
    相关咨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28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 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
    • 如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1-27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 有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5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03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 (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 (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哪些指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0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 (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 (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