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于聘任仲裁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涉外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仲裁员的条件
(一)中国籍仲裁员: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能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的;
2、从事仲裁工作或律师工作或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或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或海商海事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
3、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及有关规定的;
4、熟练掌握或能够阅读英语的,但少数知名人士或掌握其他语种的人士可适当放宽;
5、年龄在70岁以下,但健康状况良好的少数有丰富经验的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6、办理案件时间有保证,不常驻国外的。
(二)外籍仲裁员
1、热爱仲裁事业,能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的;
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
3、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及有关规定的;
4、具有良好的英文水平和一定的中文知识的,少数商事仲裁界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三)在港澳人士中聘任仲裁员的,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
二、聘任仲裁员条件的审查:
1、符合上述仲裁员条件的中国籍或港澳及外籍人士,本人愿意被聘任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应填写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拟聘任仲裁员登记表》,并由一至两名专家或教授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必要时应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少数国内或国际仲裁界知名人士不必由他人推荐;
2、仲裁委员会收到《拟聘任仲裁员登记表》后,由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仲裁员聘任条件予以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相应的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聘任并报中国国际商会备案,由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发给聘书或聘任通知书,并在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三、任期
1、仲裁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2、仲裁员在聘任期内有工作单位变换、通讯地址或单位及家庭电话变化或长期出国等情况的,应及时或提前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处。
四、续聘与解聘
1、聘任期三年届满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仲裁员聘任条件和仲裁员在聘任期内的情况再次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请仲裁委员会核准予以续聘;
2、续聘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再次发给聘书或聘任通知书;未续聘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无义务说明未续聘理由;
3、聘任期未满,不愿意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或不称职的,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请仲裁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聘,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决定是否说明解聘理由;
4、未被续聘或予以解聘的在原聘任期内被指定为某一案件仲裁庭成员的,除非是不愿意继续担任或不称职的,可以参与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裁决书。
五、仲裁员名册
1、仲裁员聘任后,由仲裁委员会印制中英文对照的、列明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2、仲裁员名册中中国籍仲裁员的顺序,按其中文的姓氏笔划排列;港澳人士仲裁员,按其中文姓氏笔划排列;外籍仲裁员按其英文姓氏字母顺序排列。
六、实施
1、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2、本规定实施前已聘任的仲裁员,将按本规定进行审查,予以重新聘任,或不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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