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可以约定担保期限,质押合同还应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等。质押合同是因为设立质权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一、动产质权设立要件
1、质押合同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依此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只要能够以其他证据证明质押合同存在的,质押合同仍然有效。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动产质权由质押合同设定,但是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动产质权成立。由于动产质权须由债权人占有质物,因此只有出质人将质物交付债权人占有时,动产质权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动产质权的成立以出质人交付质物给债权人占有为要件。
2、动产质押的当事人
动产质权的当事人也就是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是质押合同中提供动产质押的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为第三人的,第三人即属于物上保证人。由于出质人是以其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于质权实现时质物将被处分,因此,出质人应为质物的所有人或者对质物有处分权的人。
动产质权的权利人须为主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不能成为质权人。由于质押合同是为质权人设定担保利益的,因此原则上质权人不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但由于质权人须占有质物,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因此质权人须有相应的认知能力。
3、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二、质权的修改规定
《民法典》,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当事人在设立质权时,需要书面订立质押合同。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主债权的种类以及数量;
2、债务履行的期限,需要写明开始和结束时间;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
4、担保的相关内容;
5、质押财产应当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质押合同是对债务履行的重大保证,在债务未被履行时,质押的财产可以保证质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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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担保合同。出质人在将自己的一定的财产交给质权人占有后,应向质权人担保。在无法还请债务时,质权人可根据合同处理质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质押保管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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