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20:49 129 人看过

我国民事诉讼法通常将地域管辖划分为三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其中,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其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由此可见,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两种不同的地域管辖,两者系竞合关系,在适用上并无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同时还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变更。其实质在于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一律适用法律的规定。

具体到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票据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行为案件、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这九种特殊地域管辖都将被告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地。而对于海难救助费用案件、共同海损案件、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这六种特殊地域管辖案件则没有将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联接点。显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逻辑不清,比较混乱。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有必要删除特殊地域管辖中关于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联接点的规定,以便科学界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19: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一、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采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有: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等。二、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2023-06-06
    163人看过
  • 特殊地域管辖用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
    2023-06-13
    171人看过
  •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含义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
    2023-06-13
    364人看过
  • 探讨域外管辖与长臂管辖的关系
    域外管辖的含义广于长臂管辖、美国法的域外适用。长臂管辖是法院司法管辖中的一种特别管辖权,是域外管辖的一种。美国法的域外适用包括域外管辖中的执法管辖和司法管辖,是美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美国法适用于域外的人和事。《布莱克法律词典》将长臂管辖解释为:对起诉时与管辖区域有联系的非居民被告的管辖权,源于美国各州制定的内容大同小异的长臂法规。刑事管辖与民事管辖哪个优先刑事和民事没有优先,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允许联邦法院借用其所在州制定的长臂法规,从而取得对外国被告的对人管辖权。
    2023-07-18
    269人看过
  • 行政拘留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吗
    行政拘留不属于特殊地域管理,行政拘留属于普通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2023-03-02
    222人看过
  •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法院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受理、审判。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
    2024-03-28
    405人看过
  • 地域管辖(刑事)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第五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2023-04-25
    91人看过
  •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管辖地域范围都在哪?
    刑事案件管辖在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如何确定地域管辖也称为地区管辖,属于审判管辖的一种,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是: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我国将法院分为了四级,而这就是按照级别进行划分的,其中包括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其中最
    2023-08-08
    101人看过
  • 普通地域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辖。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诉。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采用的是什么原则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使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实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是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和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
    2023-07-23
    165人看过
  • 特殊地域管辖涵盖了哪些特定地区
    一、特殊地域管辖涵盖了哪些特定地区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
    2023-11-10
    179人看过
  • 其他管辖与专属管辖间的关系
    (一)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密切的关系。专属管辖构成了对协议管辖的限制和排除。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的方式予以变更,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正是由于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常常需要通过协议管辖来解释、说明专属管辖。例如,德国的尧厄尼希教授在其主编的教科书中对专属管辖所下的定义是:某法院的专属管辖是指这种管辖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或者无责问地对主诉辩论而变更,并且应当在权利争议的任何状态依职权注意之。需要说明的是,当协议管辖只选择某一个法院管辖时,该案件只属于当事人选定的那个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这使得协议管辖也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或者说通过协议使案件专属于某一法院管辖,但是,这并不是真正的专属管辖,并不具有专属管辖的效力。例如,在双方当事人选定合同签订地的甲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发生纠纷后却向合同标的物所在的乙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另
    2023-04-25
    370人看过
  • 离婚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的情形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予受理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
    2023-05-03
    203人看过
  • 地域管辖中的犯罪地管辖基本原则
    地区管辖是指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根据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收集和核实证据,便于参加诉讼,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所谓犯罪地,一般包括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尤指犯罪行为发生地。法律规定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的理由是:便于在证据最集中的地方收集、核实证据和查明事实;便于当事人、证人就近参加诉讼;有效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便于防范和综合治理,减少犯罪。
    2023-06-14
    293人看过
  • 特殊地域管辖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一、特殊地域管辖的八种情形是什么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
    2023-09-23
    190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专属管辖与一般(特别)地域管辖有何区别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5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14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
    • 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如何确定管辖?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8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
    • 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制度,人们通常称之为“原就被”,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种管辖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适应客观的需要,因此在法律上又赋予对人管辖原则的灵活性
    •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28
      1.公民在自己提起民事诉讼时,往往存在不知该在哪个法院告的情形,常常会违背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甚至有些律师律师也不能完全清楚该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本文仅对地域管辖原则及例外作为探讨。 2.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的地域管辖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