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孩子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还是有争议需要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为监护人:
1、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同意。
离婚后对监护人有异议怎么办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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