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中的利益共享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9 04:30:07 443 人看过

根据素材,提供无偿劳务的义务者在义务劳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在义务性劳动中,提供无偿劳务的义务者,如果在从事义务劳动的过程中导致了他人损害,那么义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被 帮 工 人 帮 工 责 任 范 围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义务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时,法律对责任划分有一定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若被帮工人已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责任,但被帮工人应在受益的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补偿。而当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第三人侵害时,侵权人需承担责任。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时,被帮工人可以适当补助。若第三人下落不明,则不列为当事人,而第三人确定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总之,在帮工活动中,若发生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或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法律都有一定的规定来保护受伤者的权益。

在义务性劳动中,提供无偿劳务的义务者,如果在从事义务劳动的过程中导致了他人损害,那么义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助。若第三人下落不明,则不列为当事人,而第三人确定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总之,在帮工活动中,若发生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或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法律都有一定的规定来保护受伤者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7日 06: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社会上的义务帮工是如何定义的?
    只是事故发生后承担的结果不同。为他人免费提供劳务的帮助劳动者,从事帮助活动造成损害的,帮助劳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帮工明确拒绝帮工,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哪些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1.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3.保密义务。是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4.其他附随义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
    2023-08-07
    220人看过
  • 义务帮工应该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义务帮工责任的由来我国实践中,义务帮工是普遍存在的一类社会关系,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其尚处于熟人社会之中,在操办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自建房屋、抢收抢种等急需人手之时,街坊邻居、远亲等前来帮忙而不收取报酬,是十分常见的。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或受害
    2023-06-13
    263人看过
  • 帮信罪中获利的共犯如何定罪
    一、帮信罪中获利的共犯如何定罪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谓的“帮信”罪,即协助或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行,其指的是明知当事人试图通过信息网络手段进行犯罪活动,而未对其行动予以制止,反而是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的协助。对于那些从中获取利益的共犯者,他们的罪责通常会依据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以及所获得的收益情况来进行判定。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针对这类犯罪的共犯者,可能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从犯的惩罚力度一般会低于主犯,但是具体的刑罚则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
    2024-07-31
    332人看过
  • 分红利益共享,如何分担成本?
    两人在有律师或者专业法律人士的情况下协商,然后起草相关协议确定分红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出钱的是甲方吗出钱的是甲方。合同签订的主体中,付款的是甲方,提品或服务的是乙方:1、企业如果和政府部门签的合同,一般政府部门是甲方;2、合同签订中谁占主导地位,谁就是甲方。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在合同拟订过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实现什么目标,乙方一般是指完成目标,在合同中主要是提出如何保证实现,并根据完成情况获取收益的一方;3、在合同过程中,甲方主要是监督乙方是否完全按照要求提供自身需求的满足。在合同执行结束后,甲方一般需要付出资金或者其他,以获得自身需求所需要的东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2023-07-18
    442人看过
  • 如何定义保险利益
    如何确定保险利益的性质。价值论或经济利益论。根据这一理论,保险的本质是赔偿经济损失。换言之,它是为了填补失去或受损的东西的价值。因此,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价值,或是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标的未受损而受益。2。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是人格权的内容,不能用金钱价值来衡量,因此价值论不能解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关系论应运而生。保险利益理论认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寿险是一种以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护,享有
    2023-05-02
    336人看过
  • 如何确定股东诉讼中的利益归属
    股东代表诉讼的直接动因是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直接目的是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只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侵权人进行起诉,从而维护公司利益,并不是直接为了股东自己的利益进行起诉。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所有。一、公司法152条的被告对象及其行为1、被告对象。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为表现。根据本法规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是法定的公司机关,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当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股东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3-06
    216人看过
  •  店员如何在公司中分享利益
    该段内容讲述了实现全员股份合作制和留住人才的技术措施。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实现全员股份合作制;其次,技术干部和中层干部需参加或参与持股。前者是融资,后者是留住人才。其次无论是什么情况,都必须有一个初步的方案,只有董事会批准才能试行。第三,对于融资活动,由财务部和分管副总经理参与制定融资额度,按人均服务;第四,对于留住人员和人才的,按公司股份的5%-10%进行量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要实现全员股份合作制;其次,技术干部和中层干部需参加或参与持股。前者是融资,后者是留住人才。其次无论是什么情况,都必须有一个初步的方案,只有董事会批准才能试行。第三,对于融资活动,由财务部和分管副总经理参与制定融资额度,按人均服务;第四,对于留住人员和人才的,按公司股份的5%-10%进行量化。 技 术 干 部 持 股 : 店 员 股 份 制 的 新 尝 试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09-02
    76人看过
  • 共同投标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
    共同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在共同投标中,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共同投标中,共同投标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对象的不同分为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是联合体各方基于合作产生的,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约定。但共同招标人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对外以共同的名义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1)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定合同之前,联合体放弃中标项目的,其已经提交的招标保证金不与退还,另外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06-10
    353人看过
  • 如何确定在公房拆迁中享有补偿权益的人?
    我国目前现存的公房性质有: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二者之间只是所有权主体不同,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非私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房的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之间是房屋租赁的关系,使用权人实质上就是公房的承租人,定期向所有权人缴纳房租。正是由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同,才酝酿着公房拆迁过程中所必然导致的权益纠纷。受补偿对象即承租人的确定与变更通常意义上讲公房承租人就是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承租协议的人,但是通常实践中会有许多未依据情势变更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情况,比如: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
    2023-07-04
    84人看过
  • 强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定义是什么?
    对此,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界分,对此概念的理解不同就导致了在实际中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对比而言,韩国在其《土地征用法》中规定:公共事业是指有关国防军事建设事业、铁道、公路、港口、上下水道、气象观测等事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办公场、国家或公共团体指派的建设项目等。作者认为公共利益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其公众性,其涉及的主体利益必须是以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为范畴,不能单以一小部分人,一些团体或者某些组织的利益为标准。其次,这种利益必须是有益于社会发展,公众的生活,以及其他相对个人利益而更加有利于最广大人民发展需要的利益,在这项利益与个人利益博弈中应当明显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广泛性,在不能判断是否因某种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可以给众多国民带来更多利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利益时正当的。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什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侵害英雄烈士
    2023-07-05
    400人看过
  • 夫妻共享财产的权益如何界定?
    不一定,财产分割基本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和支出,一人一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什么是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包括哪些?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
    2023-07-07
    425人看过
  • 共益债务的定义是什么?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点:(1)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2)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3)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债务的共益债务包括哪些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
    2023-07-20
    408人看过
  • 用益物权人享有什么权利义务
    依照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24-04-23
    386人看过
  • 如何确定安置利益的转移
    原告韩某和被告张某是祖父母和孙子女。2014年9月,因房屋征收,韩某与张某签订协议,韩某将自己的房屋份额捐给张某。2014年10月,房屋被征收。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一户汉族获得补偿1948430元,可购买两套安置房。韩某同意从补偿款中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剩余补偿款340375元转入韩某其他家庭账户;韩某等家庭成员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意将a栋B单元C号房屋登记在购房人张某名下。目前,安置房仍在规划建设中。后来,韩某以捐赠房屋后生活困难,房屋权利未转移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其捐赠的一套安置房,并根据捐赠协议赔偿340375元。经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房屋在捐赠协议签订后被征收,属于韩某的份额已转为安置房和补偿款,部分补偿款未交付张某,而韩寒要求取消这部分财产的捐赠并予以支持。根据征收协议,张某已完成选房,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3-05-02
    124人看过
换一批
#人身损害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赔偿,如果没有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伤残则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如果死亡则还要赔偿丧... 更多>

    #人身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如何确定义务帮工的共同利益?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2
      义务帮工中责任分配: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 指什么是义务帮工中共同利益的确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08
      义务帮助中的责任分配:1。为他人免费提供劳务的帮助工人,在帮助活动中造成损害的,被帮助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帮工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三、帮助工人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被帮助的工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赔偿。
    • 义务帮工中的共同利益的确定是怎样的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01
      义务帮工中责任分配: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 义务帮工中共同利益这个概念怎么理解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7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如何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湖南在线咨询 2021-08-16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征收城市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