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工伤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下的浮动费率制度。风险较小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0.5%;一般风险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1%;风险较大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1.5%。全市平均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1%。
行业风险程度分类按照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初次参保按基准费率缴费后,除风险较小行业外,对一般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缴费费率,根据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确定一次。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为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为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为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为基准费率的50%。
具体适用的浮动费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确定的费率,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
第七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征缴额10%比例提取,其中30%部分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总量达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的,不再提取。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统筹地区启动工伤保险后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工伤保险启动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依法需要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需提交前款第(一)、第(二)项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参保单位应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管理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户”,定期接收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在银行开设“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户”除向“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只收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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