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管辖权异议变成普通程序
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将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咨询有关情况,审理事实清楚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意见或主张,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意见或主张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向被移送人民法院管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有效避免损害公平的前提下,追求案件的有效结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把握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实质要素。第157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要素:一个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必须改为普通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和把握,应由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被告人在起诉时的下落,发回重审、联合诉讼人员增多等法律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从所引用的案例可以看出,这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实质性条件。其次,从案件交付阶段到庭审阶段,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更为科学合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向普通程序转化的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从办案阶段到听证阶段更为恰当。理由:案件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法庭传票、答辩通知书、法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可以及时查明被告是否下落不明。如果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可能无法出庭应诉。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查明案件事实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将其转换为普通程序。被告人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提交证据并通过证据审查后,发现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实质性条件。开庭前,一旦开庭,唯一的法官开始审理案件,不能改为合议庭。参加听证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全程审理案件,不能充分听取案件事实
第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应当规范裁定的内容和格式。《民事诉讼法》第163条明确规定,应当裁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的内容和形式存在差异,包括判决书中法官的签名、新合议庭的一些书面成员,以及一些书面——原唯一法官;判决是否可以上诉
裁决的格式应与现有的裁决格式进行比较,并应说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原因、将裁决转化为普通程序的事实和原因、适用的法律和裁决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裁定是为了解决程序适用问题,即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在裁决生效前,裁决的签字人应是一名法官,而不是合议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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