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肖**,男,1954年11月26日,浙江省瑞安市荆谷乡石埠村。现住北京市崇文区革新里管村悠胜美地4号楼901室。电话13691508945。
被告:北京世纪天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清象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南大街一号
电话:010-8313313115911012381
被告:北京盛金天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清象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南大街一号
电话:010-8313313115911012381
案由:铺位委托管理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两被告支付2007年10月1日起2008年9月23日铺位使用费用45423.04元,按照45423.04元的25%支付违约金11355.76元,合计56778.80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0月27日,原告从被告北京世纪天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天桥公司)处购买北京盛金天桥商厦一层1194B铺位一间,总房款463111元。2004年4月26日,原告和被告北京盛金天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金天桥公司)签订商铺托管协议书,商定原告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将商铺委托盛金天桥公司托管,盛金天桥公司每年向原告支付46311元经济效益回报。
因为被告世纪天桥公司不能办理房屋房产证,被告盛金天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经济回报,原告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世纪天桥公司解除协议,两被告退还房款。要求两被告支付经济回报。
2008年9月8日,宣武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世纪天桥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9月18日,宣武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托管租金。但是对2007年10月1日后的托管租金没有做出处理。
在托管时间结束后至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前,铺位属于原告所有,两被告并没有把铺位交还原告,也没有通知原告接收铺位,且铺位一直被两被告出租牟利,两被告应该按照协议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关系日止。
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2007年10月1日起2008年9月23日铺位使用费用45423.04元,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宣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0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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