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一般满18周岁的成年人被法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它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共同构成民事主体的理论基石。
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
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民事责任能力不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
因为当义务不完全履行可能会造成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实现的异态情形故,法律必须做出以国家强制力来制止或补救的否定性评价,这就是责任,所以责任以义务为前提,是义务在实体法上的延伸。所以,受法律责任的条件是需有责任能力。责任源于义务,而有履行义务之资格才能涉及义务的履行,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逻辑演绎的结果,必然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二者在位阶上等同且无必然联系。
(二)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作用领域不同
如前所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是为保护意志薄弱、意思能力不完全者从而使民事活动公平合法有效地进行。其核心在于行为源出自意思表示,且为追求法律的正当性评价,其作用领域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责任的产生,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背离于法的正当价值,应发生于在侵权行为领域和违约领域。
(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要件不同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如:《德国民法典》第828条规定:
(1)“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就其加害他人之损害,不负其责任。
(3)已满7岁而未满18岁的人,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如在加害行为的当时,还没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不对其负责。”和《日本民法典》第712条规定:“未成年人加害于他人时,如不具备足以识别其行为责任的认识和能力,不就其行为负赔偿责任。”,以上立法例表面上似乎都承认:民事行为能力是决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与否的前提,但是,仔细分析则不难看出:
《德国民法典》828条更加强调了“还没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不对其负责”由此则可以推知立法者之真意就是:第828条中未满7周岁的人与已满18周岁的人相比,其差别在于欠缺生活经验和据常识对行为后果的判断的能力。所以本款规定之核心在于对欠缺相应的识别能力的强调,而非年龄是达到18周岁的红线。
同理,《日本民法典》第712条强调的重点在于“识别能力”。由此可知,有识别能力者,才要负担责任,即识别能力才是责任能力的核心之处。
识别能力与意思能力又有何区别呢首先,意思能力包含的不仅是对意志的控制,还包括对行为后果在法律上将要发生制评价的预判。而识别能力,仅是“行为人足以负担侵权行为法上之赔偿义务之识别能力”,其要求相对较低,识别能力仅仅是对与基本善恶、对错的判断,源于人的朴素的正义感和对社会和生活常识的基本认知,不需要有较高的智力活动参与,就像一个七岁的小孩子可以明知不能够打坏别人的东西,不能随意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但是却未必知道签订一份契约或者设立一份遗嘱,以及其随后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因此,二者在意识层次上实有高下之别,而且差别明显。其次,识别能力仅要求一旦造成损害后果,据生活常识和起码道德能够做出判断即可。而意思能力是在判断基础上形成的推理,不仅要求内心意思形成和以行为将其表现出来,还要求对法律上的评价做出预测。因此,意思能力显然是一种高级能力:“法律行为追求一种法效生活,需要有交往关系中平衡合理的计算利益和智慧,所以应有较高的意思能力,才能使行为人达到预期的效果;而责任行为则是一种对正常法律生活的破坏,是对不害他人的基本生活准则的违背,这仅仅需要起码的生活常识就可以避免,因此只需要很低的辨别能力即可。”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已经清楚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有哪些了吧。主要就是在三个方面,包括概念、作用领域以及构成要件不同。相信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探讨合同效力相关问题
265人看过
-
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258人看过
-
探讨代理合同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464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探讨
294人看过
-
探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
272人看过
-
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
392人看过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 更多>
-
事故责任的分割及民事责任的问题探讨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因为身患直肠癌,张福智到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就疹,不料手术时发生意外,心跳停止、膀胱破裂,术后52天拔除膀胱造瘘管时,尿管头部又断裂在体内,引起了排尿不畅、尿道口溢尿等后果,又经过两次住院、一次手术才将异物
-
事故责任的分割及的问题探讨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因为身患直肠癌,A到青海XX医院就疹,不料手术时发生意外,心跳停止、膀胱破裂,术后52天拔除膀胱造瘘管时,尿管头部又断裂在体内,引起了排尿不畅、尿道口溢尿等后果,又经过两次住院、一次手术才将异物取出。经过省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民事问题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19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其刑事责任能力范围以内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
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问题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0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
-
相关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2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