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实律师事务所张崇泉律师
申请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复议请求:
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做出认定某某右眼受伤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6日做出了编号为×××××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了某某右眼负伤为工伤,并载明某某所在单位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多处严重错误,故依法申请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某某右眼受伤为工伤无事实依据。某某右眼受伤一
事,被申请人并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认定了某某为工伤,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某某右眼受伤一事,某某本人曾经在2001年9月份与天津开发区泰达医院进行过诉讼,但经过法院审理,并没有办法认定某某右眼受伤系在该医院受伤,此事实说明了某某受伤一事很难被认定为是在履行单位安排的任务时受伤的情况,对其受伤认定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认定某某的工作单位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属
认定事实错误。某某的工作单位为天津开发区某某宾馆,而非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认定存在错误。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被申请人于2001
年11月26日做出的编号为××××的《工伤确认通知书》中,援引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某某受伤属于工伤。但是,该《办法》为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在被申请人做出该工伤认定时,该办法根本还没有出台,更没有开始实施。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工伤认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四、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决定没有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属于违反法
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6日做出《工伤确认通知书》后,至今没有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2005年2月13日和3月14日两次到被申请人处要求被申请人依法送达,并要求其提供申请人签署的材料证明,被申请人虽然答复已经在做出该工伤认定后就已经向申请人送达,并有申请人签署的送达回证为据,但一直不能向申请人提供证明其已经向申请人送达的证据,也不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之不作为之事实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就某某右眼受伤一事,不进行调查研究,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其右眼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且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都存在严重错误,因此,特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特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认定某某受伤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
年月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录用审批表
2、某某起诉天津开发区泰达医院的民事起诉状
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郑重声明:本文为作者版权所有,任何媒体予以转载必须注明作者情况,且应该支付作者相应的稿费,否则,本文作者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本文作者:张崇泉
工作单位:长实律师事务所(天津)
单位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1号宾泰公寓c座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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