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3、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
4、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部分法律法规
近年来,围绕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发布了农业部第176、193、235、1519号公告等文件,对包括水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其中,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第九条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持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9、《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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