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贷款未批准要谁承担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8:13:20 97 人看过

买房贷款未批准,谁承担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由于国家贷款政策收紧,利率上调,二套房贷贷款成数下降等因素导致买方无法支付多余的房款而导致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况大量出现。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对因国家政策导致的贷款无法获批而产生的违约,买方要承担这种违约责任。国家政策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因政策变更产生的风险要由贷款方自己承担,现在有律师提出现这种情况可以使用情事变更原则来处理。针对这种风险,建议买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综合考虑自己的风险,给自己办理贷款充裕的时间,设置好违约条款,最好把因银行贷款导致的风险在合同或补偿协议里约定清楚。律师建议购房时,对于下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因为贷款无法办下来,是否属于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

为少交房屋交易税费,采取“黑白合同”等形式“做低”房价的情况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并不少见,但在近日徐汇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涉案房价却在合同中被罕见“做高”,买房人王先生之所以这么做,是想以此获得更多银行贷款,从而在不启动首付资金的情况下,“空麻袋背米”买下房屋。然而由于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王先生非但没买到房子,反而被卖家张先生以违约为由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王先生向张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6万元。

王先生瞅准了位于本市番禺路的一套商品房,并与房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45万元,任何一方如因违约导致交易未完成,将以总房款20%的比例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商议购房事宜的过程中,王先生陆续向张先生支付3万元作为定金。

同年6月,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临近,王先生却不见了踪影,张先生在几经联系无着的情况下只得向其发出催告函,告知将在催告期满后解除双方合同,并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追究王的违约责任。

时间又过去一个多月,王先生依然未露面,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6万元。

庭审中,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让承办法官心生疑问。如果以145万元房款的20%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在扣除王先生已支付的3万元之后,所得出的数额与张先生主张的17.6万元并不相符。

在法官的再三追问下,张先生道出隐情。原来,在145万元的合同价之外,双方私下商定的房价实际是103万元。之所以“做高”房价,是因为王先生在买房时十分看好这套房子的升值空间,但又不想动用手头上的资金,于是便与张先生协商,在合同中“做高”房价,以此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用以支付首付款及剩余房款。尽管“做高”房价会导致交易税费的相应增加,但在房价节节攀升的市场背景下,王先生仍觉得这是一笔只赚不赔的买卖。然而事情的发展并非王先生预想的那么顺利,他“空麻袋背米”的美梦最终落空。

法院认为,张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王先生在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并未按约同张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催告函内容,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所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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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房屋中介是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也就是所只有在促成后才可有报酬取得权,你们买卖双方因一方违约没有交易成功,房屋中介没有报酬。 其次,如果你与中介签订委托合同,那么就按照委托合同约定,但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
    • 房屋买卖责任违约是怎么承担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3
      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违约金; 五、定金责任。
    • 房屋买卖违约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违约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房屋买卖违约该怎么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
    • 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哪些,房屋买卖违约的责任如何承担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05
      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违约情形: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