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做司法鉴定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则需要更长时间。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司法鉴定受理,实质上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鉴定委托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鉴定委托协议。因此,鉴定受理过程必须按签定合同的内容要求,双方就有关鉴定的事项认真进行审查、协商。决定受理前,双方要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1、受理方查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但委托方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含检材、样本、样品等)的名称、来源、提取固定方法、产生的时间、数量、质量、性状、保存状况等。鉴定委托方要对鉴定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对每件(份)材料的来源情况予以说明并签名确认。受理方应逐一核实有关情况并对鉴定条件表明态度。
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受理方审查鉴定材料后。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三、谁承担司法鉴定费用预交
根据鉴定费用之证据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的法律性质可知,鉴定费用的收取和负担应遵循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一方面,鉴定人对法院负有公法协力义务,具体表现为鉴定人负有向受诉法院陈述鉴定意见的义务与出庭说明鉴定意见的义务,与此相应,鉴定人则有权请求受诉法院给付鉴定费与鉴定人出庭费这两种费用。另一方面,基于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法上之费用负担义务,两种费用均应由当事人预交和负担。具体而言,鉴定费用的支付路径是:由当事人预交给法院,待鉴定活动结束后由法院支付给鉴定人。
由于鉴定费用的诉讼费用性质,因此,鉴定费用应由当事人向法院预交,同时应遵循民事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而现行鉴定费用制度中谁主张、谁负担的鉴定费负担方式明显不合理。
其一,谁主张、谁负担的鉴定费负担方式不符合诉讼法理。就诉讼法理而言,败诉的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开始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亦应对诉讼中用于裁判的费用具有相应的承担义务。鉴定费是鉴定人协助法院证据调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是帮助法官解决专业性问题、弄清案件实情以保证公正裁判的必要费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鉴定费理应由败诉方承担。
其二,谁主张、谁负担的鉴定费负担方式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鉴定的启动与鉴定意见的采纳最终乃是由法院审查决定,而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鉴定委托权、鉴定意见采用权,鉴定人及其鉴定意见也不对任一方当事人负责,如果一律要求主张鉴定的当事人承担该项程序费用,即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相契合。
其三,谁主张、谁负担的鉴定费负担方式会影响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一方面它将阻却经济能力差的当事人的正当鉴定申请,另一方面,其不可避免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因不信任、不信服鉴定意见而恣意主张鉴定提供了机会,从而引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乃至虚假鉴定的现象。
其四,当鉴定乃是由法官依职权启动时,此种情况下,由于没有鉴定申请人,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将无法可依,从而为法官滥用鉴定启动权及费用负担裁判权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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