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纠纷中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5:15:13 248 人看过

(一)管辖问题

从世界各国立法看,公司法大都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实行专属管辖。我国大多数学者也持这一观点,但也有学者认为实行专属管辖毫无意义。我们认为,应当根据股东代表诉讼的类型分别确定管辖:当内部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时,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当公司外部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原则。因为在我国,争夺管辖权的案件居高不下,若一律采用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容易造成恶意争管辖权的问题。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公司自己提起诉讼若按一般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公司就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公司为了规避这一管辖,会采用迂回战术,操纵股东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从而将管辖法院定位在公司住所地法院。所以,为了遏止公司这种行为的发生,应当根据公司代表诉讼的类型分别确定管辖。

(二)案由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实体法律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原告股东是否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二是侵权人是否侵害了公司的利益。相应地,法院在审理股东代表诉讼中首先要审查股东是否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在确定原告股东具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之后,还要审查被告是否侵害公司的利益。与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一样,涉及股东代表诉讼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即诉讼标的的性质来确定这类案件的案由。我们认为,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直接定为股东代表诉讼纠纷,能较好地体现这类诉讼的特点。

(三)公司的法律地位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确定的原则认为,股东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的,因而他不是真正的原告,公司法上他仅仅是名义上的原告。而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则认为,公司并非必要的当事人,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公司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辅助原告参加诉讼。对公司地位的尴尬境地,我国学者多有论述。一方面,股东之所以提起代表诉讼,正是由于公司本身不愿意提起诉讼。因此,从这点上讲,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是冲突的;但另一方面,如果股东胜诉,直接受益的将是公司,股东只是间接受益者,从这点上讲,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由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如果将公司列为被告,根据诉讼法原理,原告与被告处于对立面,原被告之间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在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与公司间并不存在实体利益冲突,原告股东不可能对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并且在原告股东胜诉的情况下,还要判决实质上的被告对同样作为被告的公司为给付,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将公司列为原告,由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机关未批准公司提起诉讼,将公司列为原告,有包办诉讼,越俎代庖之嫌。综上,我们认为,除非公司在已开始的派生诉讼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而成为原告由法院合并审理外,公司既不宜作为原告,也不宜作为被告,可如同代位权诉讼中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一样,将公司列为第三人,但这里的第三人既不宜理解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宜理解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是一种崭新的独立诉讼参加人。

(四)其他股东的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如果有其他股东要求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应予准许,因为这样可以使股东更具有代表性,分摊原告的诉讼风险,也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法院一般不应再准许其他股东再加入诉讼,因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间接涉及到原告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切身利益,且诉讼结果对其他股东均产生既判力,公司各股东之间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五)对和解、调解、撤诉等行为的限制

在通常的诉讼程序中,法院一般对原告撤诉、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和解等诉讼中的行为不予限制。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可避免地原告以上述方式与被告串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此,各国法律通常对原告的和解和调解行为予以限制。我们认为,我国宜借鉴国外经验,对原告股东的诉讼处分权予以适当的限制。一方面应要求原告股东及时将行使处分权的情况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以便于公司和其他股东提起异议;另一方面,应赋予法院对原告股东行使处分权的状况进行审查的权利。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建议设置一个前置程序,即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法院方可准许撤诉或出具调解书。

(六)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为防止原告股东滥诉,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为公司或被告参加诉讼的费用提供担保,一旦原告败诉,则公司或被告可以从原告所提供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诉讼费用的补偿。其目的在于运用利益调节机制来遏止恶意诉讼,以确保公司的正当利益和正常经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立法中均有此规定。我们认为,为了防止原告股东,特别是那些恶意竞争者利用诉讼代表人的地位谋求自己的利益,以至于侵害公司及其他被告的利益,应要求原告股东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建议设置一个前置程序,即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提起代表诉讼存在恶意,并由法院审查决定恶意成立时,可由法院责令原告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裁决的效力

无论公司以原告或名义被告身份参加代表诉讼,各国法律均确认代表诉讼的判决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具有既判力和约束力,其他股东要受一事不再理规则的约束,不得就同一事项提起其他代表诉讼。我国亦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适用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但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除外。

一、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二者的诉权产生依据不同

代表诉讼的依据是共益权,代表诉讼的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

直接诉讼的依据是自益权,直接诉讼的原告仅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第二、二者的诉讼的目不同

代表诉讼是针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针对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从而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行为;

股东直接诉讼则是针对直接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第三、二者的诉权不同

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仅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代表诉讼中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分离的;

在直接诉讼中,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都属于作为原告的股东。

第四、存在的范围不同

代表诉讼存在的范围很广泛,只要公司依法享有诉权,在没有正当理由怠于行使或拒绝行使该权利时,具有起诉条件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被告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所有行为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

第五、胜诉后的利益归属不同

代表诉讼胜诉后,其利益归公司所有,原告股东只能作为股份持有人同其他股东一道分享胜诉的利益;

直接诉讼获胜后,利益全部归原告股东个人享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4: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文章
  • 建立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建立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代表讼诉的原告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时间不长的国情,我们认为,能够代位公司提起代表诉讼的人只限于股东。至于股东资格的条件,我们区分为两种情况:(1)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不应加以限制。凡是无过错的股东,不管其在公司中的股份的大小,都允许其行使代表讼诉提起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最多不超过50人,人数不多,且股东之间有一定的人合性质,一般不宜对股东的原告资格作出限制。(2)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纯粹是资合性质,有些小股东同时又是其他公司的大股东,其有可能借代表讼诉之机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公司的名誉,所以要对其作为原告的资格作出一定的限制。2、公司的诉讼地位在代表讼诉中,公司的诉讼地位非常特殊,是作为原告、被告抑或第三人?学术界对此看法不一。笔者
    2023-06-09
    269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与程序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不仅涉及一系列公司法理论问题,还涉及程序法问题,且由于其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又与公司法理论密不可分,因此成为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上所特有的一项法律救济程序制度。笔者借鉴外国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探讨股东代表诉讼与程序有关法律适用的几个基本问题。(一)诉讼当事人1、原告资格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股东是该诉讼中的原告。但是并非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了防止股东滥诉,法律一般对原告的资格从持股期限、持股的数量等方面进行了限制。美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采用的是“当时股份拥有原则”,也称为“同时持有原则”。即要求代表诉讼的原告是公司股东,在董事、监事等人员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并且自此以后一直是股东。美国《模范公司法》?7?41条规定:一个股东不可以开始或持续一项派生的程序除非该股东:①在程序中被控告的作为或不作
    2023-06-15
    309人看过
  •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权被股东代位行使,股东成为原告,则当然会涉及到公司本身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对此,日本商法典规定,股东或者公司可以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但在我国,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必然权利主体,其应当参加诉讼,如果公司不参加诉讼,则判决结果无法指向真正的权利主体。因为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性和代位性的双重特征,原告股东事实上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故公司不应作为此类诉讼中的被告;同时因为公司的治理机构拒绝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依照不诉不理的民诉原则,公司在该类诉讼中也不应被列为原告;考虑到股东代表诉讼之代表诉讼的法律特征,公司亦不应被列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因为在共同诉讼中,公司或与原告股东一同成为共同原告,或与对公司承担义务或者责任的行为人一同成为共同被告,这些做法均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可将公司视
    2023-06-27
    381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丧失股东资格还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时如果股东资格丧失的,就不再是股东,起诉主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是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2023-08-16
    390人看过
  •  劳动纠纷诉讼中的工资问题
    在劳动纠纷诉讼期间,如果劳动者正常履行工作职责,那么他们应该获得工资。如果劳动者因请病假或休假而缺勤,单位可以扣减请假期数的部分工资作为给劳动者的报酬。工资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在劳动纠纷诉讼期间,如果劳动者正常履行了工作职责,那么他们应该获得工资。如果劳动者因请病假或休假而缺勤,单位可以扣减请假期数的部分工资作为给劳动者的报酬。工资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 劳 动 纠 纷 诉 讼 期 间 的 工 资 支 付 问 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纠纷诉讼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事先约定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一定期间内支付劳动报酬
    2023-09-08
    351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可否免除股权转让纠纷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可以免除。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股东诉讼制度中的直接诉讼是相对于代表诉讼而言的。直接诉讼亦称一级诉讼,通常认为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也有学者认为,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者其它人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的,即某一行为可能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又侵害了少数股股东的权益,因而针对一项控制股东或董事的行为,既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也可以提起直接诉讼,但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
    2023-07-22
    136人看过
  • 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程序问题
    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程序问题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双重特征。一方面,股东诉讼是少数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利益的侵权人或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另一方面,原告股东同时还代表处于同样状态的股东提起诉讼,裁判之结果对于其他股东均具有既判力,不管他是否参加了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涉及原告股东、被告、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其诉讼程序相对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程序更为复杂。在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对下几个程序问题要予以特别的注意。一、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各国法律都确认派生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下同)的判决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具有即判力和拘束力,其他股东要受“一事不二审”规则的约束,不得重复就同一事项提起其他派生诉讼。①股东只是形式上的原告,实体审理的仍是公司的权利义务,判决的利益也全部归于公司,所以,其他股东不必主动追加进来。实践中可能存在不良股东滥
    2023-06-09
    113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有权提起吗
    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如下:1、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因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股东起诉公司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股东起诉纯粹是为了自身利益;2、对原告诉讼资格的要求不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要求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的股份,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中对股东原告资格没有上述要求;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原告
    2023-03-07
    94人看过
  • 在代表股东的诉讼中,股东是否必须持有10%的股份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是否需要持有10%的股份?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持有期限届满的,为连续持有180日以上;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为两个以上股东合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拒不起诉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案情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本部门的
    2023-05-02
    160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就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特征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都设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它有别于直接诉讼的特征之一。2006年中国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定权力上极大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2023-07-24
    254人看过
  • 合同纠纷中股东的权益及责任问题
    股东可能承担责任。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法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租聘合同纠纷中谁承担责任1.签订租赁合同后,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违约的,按合同约定赔偿,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2.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
    2023-07-20
    209人看过
  • 警察管股东纠纷问题吗
    很多纠纷存在着转化的潜机,如果民事纠纷不及时处理、化解、调解也可以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因此,警察参加参与民事纠纷的化解与调解,及时消化社会矛盾与不稳定因素,防止纠纷扩大化也是他们的工作任务。所以只要报警了则会受理处理,绝不会说出你这事不归我们管,我们不管的话来的。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民事纠纷的处理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
    2023-04-17
    344人看过
  •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诉讼
    1、公司与股东之间纠纷与诉讼股利分配给付之诉:《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17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业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且有可以分配的股利时,公司拒为支付;股东可以向公司提起股利分配给付之诉。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被剥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138条第4项规定,由此依《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新股认购优先权比较明确,股东在此权利被侵犯时可提起诉讼。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实践中,公司侵害股东表决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按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通知股东;以人数多数决代替资本多数决;应由股东会表决事项未经股东会表决;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
    2023-06-05
    431人看过
  • 对于是否可以就合同纠纷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不可以。《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
    2023-02-04
    179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 更多>

    #股东代表诉讼
    相关咨询
    • 有关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中的诉讼被告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16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义务。 在这里还要注
    • 股东代位诉讼持股要求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0
      股东代位诉讼的持股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并且只有在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具有诉讼职权的董事、监事等人员维护公司权益,而其怠于履职的,股东才能向法院起诉。
    • 股东代表诉讼与程序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16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有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是: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一个前置内部处理程序:即有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派生诉讼还是股东代表诉讼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26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5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指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的法律责任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