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家对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给予了高度重视,除了加强内部的监察机关监督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责任、查处整改以外,还进一步强调了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护,通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媒体、网络等,全方位监督行政行为,那么,广东信息公开规定是怎样的呢?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一)政府公报;(二)政务公开栏;(三)政府网站;(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七)新闻发布会;(八)新闻传媒;(九)宣传资料;(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中,明确了政务公开的依据、概念、原则及监督机构,对应予以公开的事项逐一进行了列举,对不予公开的事项也进行了说明,同时,对公开文件的内容、格式和公开形式作出了相关规定。
-
国办信息公开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310人看过
-
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广东
231人看过
-
申请信息公开期限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351人看过
-
广西信息公开指南
200人看过
-
公开信息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291人看过
-
2023年产检假规定广东是怎样的
139人看过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
申请信息公开期限是怎样进行规定的?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东莞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1-06-04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东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
广东信息网络诈骗案的标准是怎样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6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6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1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行政信息公开的含义是怎样的,公开的方式是怎样的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06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公开方式包括: (一)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
政府哪些部门的信息是需要公开的,信息公开流程是怎么样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4政府信息分开程序是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的时限。 信息公开流程依据不同的部门为群众办理的事务不同具体的流程有所不同,具体的还是要看当事人需要办理的事务咨询当地政府的信息分开流程来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