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1:40:20 220 人看过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3: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立功相关文章
  • 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2023-06-03
    277人看过
  • 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2003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沪高法民二[2003]15号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2003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沪高法民二[2003]15号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2.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
    2023-06-09
    167人看过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由:1.法律规定不健全,存在漏洞;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3.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服务存在瑕疵;4.业主委员会产生不规范,且不能真正发挥作用;5.部分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一、业主无理拒交物业费该怎么办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日前,本市一小区的业主孙*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多的物业费1000余元。但是孙*却表示,作为业主,他希望居住环境清洁、整齐、舒适,但是自从这家物业公司接管物业以来,小区15号楼进出通道就成了成群野猫聚集、喂养、繁殖的场所,晚上野猫嚎叫不止,造成很多业主不断丢弃食物喂养,尤其夏天臭味熏天造成环境非常脏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定孙*应该给付物业管理费。审理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孙*生活、居住在这个小区,已经
    2023-03-05
    83人看过
  • 认定犯罪主体要件的若干问题
    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含义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考虑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联系和区别,二者的犯罪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不妨采取反面排除的法则,即凡是不符合贪污罪主体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外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难以归属到公司、企业里面去的,可以归类到其他单位的人员。这种反面排除的法则,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应用。(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体
    2023-03-23
    244人看过
  • 关于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关管辖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关管辖问题的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高法〔2001〕3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有关管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下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般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控告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
    2023-06-11
    189人看过
  • 刑法中的自首与立功的区别,自首和立功的量刑情节
    一、自首和立功有哪些区别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节。(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二)法律效果不同: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有重大立功表现
    2023-06-11
    495人看过
  • 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为准。预售商品房,以房地产主管部
    2023-06-10
    332人看过
  • 诈骗罪量刑标准:扣减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影响
    犯诈骗罪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拘役三个月;诈骗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诈骗罪的其他量刑情节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2023-07-07
    351人看过
  • 四川省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解读四川省《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川省高院公布,省高院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日前出台。该《意见》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如私车挂靠到公司,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参加本单位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等。省高院行政庭相关人士表示,该《意见》已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实施。同时,省高院有关人士还明确表示:醉酒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无证驾驶、酒后驶车引起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等问题。关键词:职业病辞职后查出原单位有责新出台的《意见》新增了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作业,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作业,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应当认定原用人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内容。《意见》还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用
    2023-06-10
    326人看过
  • 毒品犯罪案件的立功与自首认定
    在刑事案件中,有立功表现或者自首情节的,在量刑时都能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那么毒品犯罪作为常见的刑事犯罪,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要如何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或者自首情节呢?有什么样的认定标准呢?什么是自首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了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体现在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分则中则规定了特别自首,在此不讨论。立功则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全国有重大影响),对于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毒品犯罪的自首与立功毒品犯罪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无论从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上来讲,由于行动比较隐秘,侦查部门能够将上
    2023-04-25
    35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窃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电业(供电)局:为了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联合制订了《关于办理窃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办理窃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有效地遏制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山东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及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电力部《供电营
    2023-06-11
    106人看过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什么内容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
    2023-03-31
    241人看过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
    2023-06-11
    151人看过
  • 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人民法院职能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核准死刑、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以及发布指导性案例。二、民法调整什么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
    2023-03-31
    28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立功
    词条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为。... 更多>

    #立功
    相关咨询
    • 办理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立功的意见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1-30
      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 关于逃犯自首立功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06
      规劝逃犯自首是属于立功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行为。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
    • 最高法关于自首与立功的若干意见有哪些内容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6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是怎么样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