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51:41 93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的转让、房地产抵押、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等房地产交易活动和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规划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进行交易: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者书面同意的;

(五)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

(六)代管的房地产没有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

(七)拨用房地产的;

(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合同和下列证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交易当事人身份证件和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该房地产进行交易的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预售)商品房屋,市内四区,须经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并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其他县(市)区须经政府指定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当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并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国家定价的除外)。

房地产交易合同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征收税费;合同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合同价格征收税费。

第十一条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持下列文件向登记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二)验资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四)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含场所,下同),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须按照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国有资产等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因房地产交易依法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房地产交易成交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

(一)房地产转让,新建商品房,按照成交价的0.5%缴纳,其他按照成交价的3%缴纳,均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

(二)房屋租赁,按照租金的3%缴纳,由租赁双方平均承担;

(三)房屋典当,按照典价的3%缴纳,由典当双方平均承担;

(四)房屋不等价交换部分,按照差价的3%缴纳,由交换双方平均承担。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办理登记手续或者采用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手段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按房地产交易价格2倍以内处以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处罚,按照《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房地产交易中违反工商、物价、税务、规划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罚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发生房地产交易纠纷,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管理中涉及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等具体管理,按照《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政发〔1987〕144号文件《大连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1日 15: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第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第六条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
    2023-04-22
    69人看过
  • 城市居民自建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附则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五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禁止用围墙筑院的方式扩大宅基地。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
    2023-07-20
    120人看过
  • 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企业因兼并、破产以及设立上市公司等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第三条土地资产处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实施资产重组的主管部门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市开发办会同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经领导小组批准,土地资产处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第四条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实施的兼并,可以通过有偿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适当调减;也可通过企业间变更原划
    2023-06-10
    144人看过
  • 新修订《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的《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新《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做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以上述各种促销方式预售商品房,才能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让楼市告别虚假让百姓放心购房跌宕起伏的房地产市场极大地牵动着人们的心,噱头重重的楼盘促销花样,又让人们犹如雾里看花。为了让老百姓放心购房,让购房者得到更多实惠,让楼市告别虚假,让交易更加规范透明,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以前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大张旗鼓地开始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销售商品房,使购房者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损害。新《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做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以上述各种促销方式预售商品房,
    2023-06-05
    280人看过
  •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喀什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喀什市各单位:喀什市人民政府同意喀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喀什市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为了搞活房地产业,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保护合法的房地产交易活动,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凡在本市的公房、私房、商品房等发生交易时,一律在市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第二条凡申请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验合法的证件。(1)公房:公房产权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单位介绍信、协议书。(2)私房:私房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公证书、继承书、赠与书、买卖协议书等。经验收符合交易条件即可填写房屋交易申请表(代协议书)。第三条经房地产交易所实地调查,确实无产权、土地纠纷,即可成交。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购买私房时,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房地局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交易手续。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不包括土地)应该贯彻等价交换,
    2023-06-10
    157人看过
  • 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物价局等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房屋商品化政策的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初步实践,以及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等经营形式的推行,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兴旺的前景。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我国城镇价值以万亿元计的房地产将逐步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这对理顺城市建设的关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繁荣国民经济,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机进行非法活动,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
    2023-06-10
    313人看过
  • 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程序第三章税费第四章交换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规范房改房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市区内个人所购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个人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并取得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有偿解困建房以及个人部分出资购买的商品住房。第四条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可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允许出售:(一)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尚未清偿的;(二)拖欠公共部位维修费的;(三)经司法机关查封限定产权转移的;(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暂不允许出售的。第五条房改房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房改房交易执行市场价;(二)房改房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当事人交纳的税费应以评估价格为基准,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一)居民生活垃圾;(二)集贸市场垃圾;(三)公共场所垃圾;(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五)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六)扫道垃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收运、消纳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区、街(镇)城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的
    2023-04-22
    339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光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城市光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五月八日大连市城市光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光环境建设管理,亮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大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光环境建设包括城市路灯,广场的灯饰小品、草坪灯、地灯,建筑物的轮廓灯、射灯、霓虹灯(含牌匾灯),旅游景点的装饰灯,以及其他用于美化城市的亮化设施的建设。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光环境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大连市光环境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光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内四区政府所属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环境建设管理。市房产局负责城市住宅小区内的光环境建设管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
    2023-04-22
    429人看过
  •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大连市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连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合营企业对于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任意转让。第四条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用地范围的确定、土地划拨和发放用地许可证等事宜,由大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内使用土地的地政管理、使用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负责办理。合营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的用地手续、地政管理、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第二章土地的使用管理第五条凡申请使用土地的合营企业,均须具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立项
    2023-04-22
    328人看过
  • 西宁城市房地产交易条例施行
    《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除对房产交易作明确规定外,还对房屋预售及中介行为提出若干个“不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种销(预)售行为不允许:未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备案或者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认订、登记、选号、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销(预)售商品房;未办理初始登记,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发布虚假新建商品房销售信息。条例明确,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将被严罚: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等;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收取房款或者房地产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冒用客户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等。
    2023-06-05
    276人看过
  • 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利用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企业(简称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指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开发建设,并按规定进行出售、出租、抵押房地产等经营活动。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开发经营房地产,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涉
    2023-06-10
    299人看过
  •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日期:2004-6-29执行日期:2004-8-1经2004年6月9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区和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行政执法领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下列事项可委托给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一)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市容环境卫生
    2023-06-06
    345人看过
  • 大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实施。建设、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以行政
    2023-05-29
    304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4
      房产价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大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4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2010年大连市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三条
    • 大足(xx市)市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介绍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6
      房地产权利有设立、变更、转移、终止等,应该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条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2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市区房改房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