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利息是否是支持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08:21:55 63 人看过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一、垫资工程能收利息吗

在建设工程领域,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所谓垫资工程施工,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由施工单位垫款施工。鉴于垫资工程施工增加了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实践中也出现大量欠付工程款的情形,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对于垫资工程施工大家应当谨慎选择。但如果建设单位要求垫资施工,或者施工单位为了占据竞争力,将承诺垫资施工作为业务承揽手段,建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载明垫资工程施工承包方式,并约定是全额垫资还是部分垫资以及垫资款支付时间,更为重要的是垫资款的利息约定,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不得就垫资款项请求支付利息。所以,垫资工程可以收取利息,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将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是什么时候

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作出约定,应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

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作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第三种情形: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双方没有约定处理,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三、承包工程款能从查封房产中优先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工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承包人催告后仍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行使条件如下:

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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