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同的劳动仲裁驳回还能再申请仲裁吗
在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若所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被驳回,则通常情况下不能再进行仲裁申请,然而,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在处理劳动纠纷事件中,当各方当事人无法通过自愿协商得以解决或达成的和解协议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时候,他们有权选择向调解机构寻求调解帮助;假如对于调解结果仍然存在异议或未能履行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此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不同意见,那么除了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之外,都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不服双方上诉到法院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呢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若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均有权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此种诉讼程序下,原告与被告的身份界定则依据双方在提起诉讼的时间顺序而予以确认。
换言之,率先提起诉讼的一方即被认定为原告,其相应的被告则是另一方当事人。
倘若被告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那么原告便可继续推进诉讼进程,且此行为将被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默认接受。
在确定被告身份的过程中,必须特别关注的是,即便被告对仲裁裁决结果存在异议,亦须在法定时限内发起诉讼。
若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则应被视作对仲裁裁决结果的默认接受。
若被告在法定时限内发起了诉讼,那么原告就需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展开答辩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总而言之,在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情况下,被告的身份界定主要取决于其提起诉讼的时间顺序。
若被告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则应被视作对仲裁裁决结果的默认接受;反之,若被告在法定时限内发起了诉讼,那么原告就需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展开答辩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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