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法律规定
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
(2)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区分。
(3)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进行区分。
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
(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归还的,根据事前约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收缴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实际上没有获利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根据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
(3)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赃,而在获利后已经分赃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按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公款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4)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在获利后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有关部门或政法机关查获控制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公款未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损失的则按比例退还或赔偿。
(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没有获利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案发时未归还的,按不同比例退还或退赔。
二、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中对于从犯、胁从犯根据情形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什么情况下,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使用人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关键不在于其对被挪用的公款是否使用,也不在于其是否明知使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而在于挪用公款过程中,其是否具有共同的挪用故意和共同的挪用行为。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则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反之,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没有共谋,没有参与实施挪用公款的活动,即使使用人明知是被挪用的公款而使用的,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表现在:
1、对使用款项的公款性质是否明知。使用人只有明知使用款项的公款性质,才能对侵犯公款的使用权有认识,这样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使用人只要知道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就可认定使用人有挪用的故意,至于挪用款项的性质可以在所不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使用人虽然对款项来源的非法性有所认识,但如果并不清楚挪用的是公款,便没有形成共同的挪用故意,因而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2、对挪用行为的挪用性质是否明知。仅有使用人对使用款项的公款性质的明知,还不足以认定使用人和挪用人构成共犯。只有确认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有犯意联络才能认定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犯。因此,《解释》第八条将共犯仅限于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并取得挪用公款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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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3使用人明知公款而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共谋,因为使用人明知公款而使用的行为所反映出的行为性质是单方的、消极的和被动的,没有那种与挪用人之间的一种积极互动或默契的行为。这样,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既缺乏“共”也缺乏“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与挪用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使用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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