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审结一股东权纠纷案确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5:53:53 443 人看过

2007年2月12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股东权纠纷案,判决认定,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

原告滕芝青是被告常熟市建发医药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出资4万元,拥有0.45%的股权。2002年7月31日,原告离职。被告于2004年12月8日书面通知原告,其股东权已依章程转让工会持股会,并要求其领取相应的转让款。之后,原告没有将出资证明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未将转让款交付给原告。去年3月1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确认被告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无效。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被告在原告没有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因此,在原告不接受的情况下,股东权不能作出变动。且股权转让合同系双务履行合同,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履行才能完成转让行为。本案中,争议双方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的要约和承诺,既没有将出资证明这一股权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也没有交付转让款,因此应认定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也无履行行为。

据此,法院依据公司法,判决确认滕芝青为常熟市建发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常熟市建发医药有限公司中拥有0.45%比例的股权,同时驳回了滕芝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孔维寅王东辉)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滕芝青的股权是否在公司经营中发生了转让。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能否理解为股东大会多数表决通过的章程可以强制股东转让股东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审查的重点是医药公司对章程的修改程序是否合法、章程的条款是否有效;如果章程不能代替股东转让股权的,那么审查的重点是本案的股权转让是否出自滕芝青的真实意愿。

股东依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项股东权,其中部分股东权是强行法规定的,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表决予以剥夺或者限制,更多的股东权是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强行法的规定和有限公司本质的前提下由章程所规定的。根据公司法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一经设立,除非经合法转让,或由国家强制力予以剥夺,或公司经清算程序予以分配,否则不能被变动。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明确了这一点后,就可以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文义作出如下解释:章程仅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件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

由此,常熟市建发医药有限公司认为依据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与任职挂钩,因滕芝青离职这一事件符合公司工会受让其股权的成就条件,故滕芝青不再拥有股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2: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总结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形成特点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主要包括。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中,对相关当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应确定的诉讼地位。第2、瑕玼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瑕疵出资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第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哪几种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有: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以
    2023-07-19
    55人看过
  •  股权实股确认纠纷案件受理流程
    股权确认纠纷诉讼程序包括起诉、提交起诉状、提交副本、举证、提交证据清单、立案和开庭。当事人需起诉并提交起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和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立案庭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以下是股权确认纠纷诉讼的程序:首先,当事人需要起诉,并提交起诉状。然后,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需要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二)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例如协议.章程.出资行为.出资证明.股东名单.工商登记.承担其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事实等。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
    2023-12-07
    361人看过
  • 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案件怎样管辖
    1、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产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股东资格应该如何确认股东资格取得之必要而充分的条件是具备上述一系列的形式化与实质性的条件,但在实务中,这些条件常常并不完全具备,如何通过不完整的证据来判断股东资格,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当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
    2023-03-15
    218人看过
  • 股权确权纠纷可以冻结吗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股权确权纠纷中,可以冻结股权。但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冻结裁定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且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怎么处理股权确权纠纷?1、股权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处理股权确权纠纷要遵守以下原则:(1)要充分保护公司的团体利益。(2)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要注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2、怎么处理股权确权纠纷相关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
    2023-07-31
    262人看过
  • 股权确认属权属纠纷吗
    股权确认属权属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一、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
    2023-03-04
    255人看过
  • 港口区法院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12月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肖某诉被告安某、牛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两被告应支付原告3万元,维护了股权受让方的合法权益。经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原是某安公司的股东,两被告于2007年12月3日分别与原告签订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某安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原告,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在牛某任期的时间所有债权债务由原股东牛某承担,公司股东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肖某承担;在安某任期的时间所有债权债务由原股东安某承担,公司股东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肖某承担。2006年7月5日,某安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邓某、杨某、陈某3人受伤。某安公司于2006年7月5日与邓某3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某安公司先后共支付了198150.50元,尚欠49891.50元。2008年2月14日,某安公司变更为某广公司。2008年5月19日,某广公司与邓某3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广公
    2023-06-05
    243人看过
  • 股东资格确认属于什么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属于民事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股东资格确认属于民事纠纷。关于股权确认与股东资格确认的区别是什么1、股权是以百分比表示,股东是以名称表示(自然人或单位);2、确认一个股东有多少股权就能确认这个股东的资格。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五大证明。(1)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
    2023-08-12
    283人看过
  •  股权确认纠纷案件关键证据解析
    在股权确认纠纷案件中,股东名册、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是关键证据,可以明确记录股东的姓名、住所等详细信息。如果没有这些文件,当事人还可以提供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的记录、分得公司收益的凭证等材料,用以证明股东资格。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判断股东资格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股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关键证据包括股东名册、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这些文件明确记录了股东的姓名、住所等详细信息。若没有前述材料的,当事人还可以提供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的记录,以及分得公司收益的凭证等材料,用以证明股东资格。 股 东 资 格 认 定 : 参 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记 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在股东大会中,股东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并有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的规范和股东权益的有效维护,股东资格的认定在股东大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
    2023-09-09
    283人看过
  • 如何建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审查标准
    如何确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审查标准?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分期缴纳出资的,即使不出资也可以成立公司,不出资仍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也就是说,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可以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也规定了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并进一步明确了符合股东资格和股权外观的,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当确认股东资格。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股权归属争议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的,应当证明下列事实之一:已依法向公司缴纳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继承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其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也就是说,通过出资、认购、转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原股权或者连续股权。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
    2023-05-07
    393人看过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如何确定律师费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如何确定律师费律师费的支付标准,除部分省市有指导性意见外,大多采取协商收费的办法。一般说来,每家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律师费因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和具体承办律师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还比较大。确定律师费时,首先要考虑当地律师费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虑律师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律师本人的学历、资历、从事律师工作的时间、以往的工作业绩、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业绩、可能提供的保障条件等都是影响律师费的重要因素。需支付律师的服务费及其在办案中的合理支出,比如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计件收费,主要针对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事务;按标的比例收费,主要针对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主要是针对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可以和律师自由协商律师费用。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费怎么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证人
    2023-06-19
    244人看过
  • 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一)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二)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一、净资产和股东权益有区别吗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总资产小于负债金额,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这家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二、股东权益的范围(一)股票本金,即按照股票的面值来对股票本金进行计算的一部分。(二)资本公积,即股票的法定的财产重新估计增值、发行的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总价值
    2023-03-31
    138人看过
  • 常熟法院以“认罪认罚轻判”原则审判一起国际商标侵权案
    年近七旬的老人邱某因擅自在其生产的童装针织衫上使用国际商标GAP,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5年1月29日,常熟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GAP注册商标系国际著名商标,持有人为美国的盖璞有限公司(THEGAP,INC)。被告人邱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童装厂,今年已近70岁。然而,近十年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缠身却未让这位七旬老太减退逐利的热情。2013年8月至10月间,邱某未经GAP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童装针织衫上,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GAP注册商标标识,并将成品存放于仓库准备用于对外销售。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被工商局查获查获带有GAP注册商标标识的童装针织衫31103件,价值计人民币324660元。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GAP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3246
    2023-06-08
    218人看过
  • 常熟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担责
    汽车销售公司为争夺市场,为客户提供了从提车到代办保险、上牌的一条龙服务,孰料,周到的服务却与保险法规定发生碰撞,屡屡引发客户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事件。11月8日上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投保手续不规范造成的保险合同纠纷。今年1月19日,谢某向常熟市的苏州东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南轿车,业务员季某当即为谢某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1月29日,谢某驾车出险,为此要求大地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拖车费等财产损失53840元。大地公司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驾龄未满一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谢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法院查明,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季某作为保险业务手续的经办人,不但没有要求谢某填写投保单,更没有向谢某告知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并作出重要提示。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
    2023-04-23
    318人看过
  •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规定是什么?
    股权转让双方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上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字须记载于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字还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名字为工商登记事项和公司章程应记载事项。在确认股东身份时,以上述文书或登记簿为准。因此,当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如果未变更登记,日后就可能发生股权确认纠纷。再者,无记名股票具有证权证券的性质,股东可以凭借其所持有的无记名股票向公司主张股权,如果无记名股东转让股权时未交付无记名股票,则受让人无法证明其股权之存在,从而可能发生股权确认纠纷。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有时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证明其股东身份,从而向公司主张权利,
    2023-04-10
    142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股权确认纠纷如何请律师(股东股权确认纠纷)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 常熟房产确权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9
      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 确认股东权益纠纷的原告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股东身份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向公司出资;二是股东姓名被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并签署公司章程。因此,虽然当事人的姓名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但由于其没有签署公司章程,也没有认缴公司出资额并实际出资,因而不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其不具备该公司的股东资格。
    • 隐名股东提起股权确认纠纷如何确认主体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区别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8
      1、股权转让纠纷是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因股权转让交易发生的纠纷,比如股权交割、股权转让款支付等等,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最为基本的法律文件。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可能是股东的人与公司现有股东、公司之间的纠纷,在于确认原告是否为公司股东。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看原告有什么凭据证明其具有股东资格,主要有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权代持协议、分红的资料、参与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