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6、可以委托办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符合内河船员适任岗位健康(体检证明)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县级以上的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2
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通知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海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3
近期直边正面3*4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含电子版)?[示范文本下载]
4张
第三方中介机构(照相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五)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4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海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5
船员服务簿?[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一份
海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船员服务簿
6
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娄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船员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绍挺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39-->
2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收件人与受理人为同一人时,接件后对资料核实后立即转到受理环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绍挺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39-->
8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2)《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3)近期直边正面3X4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含电子版);(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6)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必要时);(7)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8)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9)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不做答复的,视为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2人及以上同时申请的,应附《船员名单》),并相关材料移交给初审人。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昌恩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39-->
4个工作日
审查相关材料,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初审人栏签署审核意见,并相关材料移交给决定人。(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规范。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3、符合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4、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或按规定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5、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6、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7、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8、符合其他要求的条件。(二)申请适任证书的补发、换发、再有效签发、取消限制和内河航线(区)延伸等工作,可按照“受理-审核-审批”(二级审批)的业务流程办理。(三)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四)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五)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六)按照“受理-初审-复审-审批”(三级审批)办理的,主管人员负责初审、档案整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单位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按照“受理-审核-审批”(二级审批)办理的,主管人员负责审核、档案整理,单位领导(分管领导)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证件制作人、证件核对人、空白证件管理人、专用印章保管人及档案管理人等岗位。上述各岗位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空白证件管理人、证件制作人、证件核对人相互之间不得兼职;初审、复审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七)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简化审批流程,按照“受理-审核-审批”(二级审批)执行,合并初审和复审环节,主管人员负责审核,单位领导(分管领导)或其授权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永福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39-->
1个工作日
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内河船员适任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内河船员适任证书;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郭荣刚
-->
0.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根据海事业务审批单处理意见制作相应适任证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绍挺
-->
0.5个工作日
根据办理时选择的取件方式进行邮寄或者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海事窗口B区04。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80元;实际操作考试80元。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第六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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