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往往同时采取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复奏制度两大模式来将死刑案件的决定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考虑到法律史学界和诉讼法学界长期以来在死刑复核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嬗变及其相互关系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甚至出现了一些错误的认识,因此,笔者拟从如下方面对此展开进一步的讨论。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嬗变
死刑复核制度始于何时?对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已经确立。”[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但正式的死刑复核制度到隋唐时期才确立。”[3]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准确地讲,早在北魏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就已经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汉代也仅仅是对部分案件进行复核,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对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适用的制度。至于隋唐时期,则使该项制度发展到了一个非常完善的程度。《魏书·刑罚志》记载:**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漱报,乃*行。”对于《魏书·刑罚志》的这一记载,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这是死刑复奏的滥殇,有的则认为这是死刑复核的表述[4]。笔者认为,对此不能笼统而论,而应当通过准确分析其基本含义来加以理解。这里的“当死者”,即是指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人,说的是死刑复核所要适用的对象;“部案奏闻”,是指先要经过中央有关主管机关案问之后,再上奏皇帝,说的是死刑复核必须要经过的中间环节或程序;“惧监官不能平”,则说的是为何要进行死刑复核,或称死刑复核所要达到的目的;“狱成皆呈”,即经过审讯和断议之后,认为拟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上呈皇帝,显然指的是死刑复核的时间及范围;“帝亲临问”,是指死刑复核所要采取的具体方式;“无异词怨言,乃绝之”,即讯问到囚犯表示完全服罪,没有任何怨言和异词之后,才可判处死刑,这是对死刑复核应达到的程度所提出的要求。可见,《魏书·刑罚志》中所记载的这段史文,已经分别从适用对象、程序、原因、目的、时间、范围、方式、程度等方面为我们全面展示了当时适用死刑复核制度的具体情况。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肯定地说,北魏在中国法制史上首次确立了对后世产生过深远影响的死刑复核制度。此后各朝酌加损益,使这一制度更加趋于完备和缜密。至于其具体演变过程,笔者拟在下文第二部分中结合死刑复核的权限问题一并分析,故此出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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