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往往同时采取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复奏制度两大模式来将死刑案件的决定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考虑到法律史学界和诉讼法学界长期以来在死刑复核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嬗变及其相互关系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甚至出现了一些错误的认识,因此,笔者拟从如下方面对此展开进一步的讨论。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嬗变
死刑复核制度始于何时?对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已经确立。”[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但正式的死刑复核制度到隋唐时期才确立。”[3]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准确地讲,早在北魏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就已经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汉代也仅仅是对部分案件进行复核,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对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适用的制度。至于隋唐时期,则使该项制度发展到了一个非常完善的程度。《魏书·刑罚志》记载:**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漱报,乃*行。”对于《魏书·刑罚志》的这一记载,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这是死刑复奏的滥殇,有的则认为这是死刑复核的表述[4]。笔者认为,对此不能笼统而论,而应当通过准确分析其基本含义来加以理解。这里的“当死者”,即是指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人,说的是死刑复核所要适用的对象;“部案奏闻”,是指先要经过中央有关主管机关案问之后,再上奏皇帝,说的是死刑复核必须要经过的中间环节或程序;“惧监官不能平”,则说的是为何要进行死刑复核,或称死刑复核所要达到的目的;“狱成皆呈”,即经过审讯和断议之后,认为拟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上呈皇帝,显然指的是死刑复核的时间及范围;“帝亲临问”,是指死刑复核所要采取的具体方式;“无异词怨言,乃绝之”,即讯问到囚犯表示完全服罪,没有任何怨言和异词之后,才可判处死刑,这是对死刑复核应达到的程度所提出的要求。可见,《魏书·刑罚志》中所记载的这段史文,已经分别从适用对象、程序、原因、目的、时间、范围、方式、程度等方面为我们全面展示了当时适用死刑复核制度的具体情况。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肯定地说,北魏在中国法制史上首次确立了对后世产生过深远影响的死刑复核制度。此后各朝酌加损益,使这一制度更加趋于完备和缜密。至于其具体演变过程,笔者拟在下文第二部分中结合死刑复核的权限问题一并分析,故此出不再赘述。
-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219人看过
-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概述
80人看过
-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概述
261人看过
-
关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探讨
375人看过
-
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复奏制度
180人看过
-
死刑复核的特点
180人看过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09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死刑复核特点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06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
我国缓刑的制度和特点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51、缓刑的特点有: (1)对被告人进行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 (2)被告暂时不处以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具体刑罚不同时判处。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在受到刑罚宣告后在一定时间内有条件地暂停执行。缓量刑是暂停适用刑罚,而不是暂停执行; (3)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暂停量刑的,由设立的专门机关监督,由专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
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 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一、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特点如何?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6死刑复核的特点是: 一、死刑审查程序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二、死刑审查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要程序。 三、造成死刑复核程序的方法是特殊的。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