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明与隆鑫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调解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1:27:16 267 人看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渝一中民再终字第1386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明,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方花园D区1号楼1单元4—1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隆鑫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涛,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苇,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人刘文明与被申请人隆鑫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文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渝高法民申字第4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文明、隆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涛、王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隆鑫公司于1997年和1998年取得了修建重庆汽摩配件交易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999年7月28日,隆鑫公司与十八冶签订了《重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合同约定:隆鑫公司将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附一层31#、38#、39#房屋预售给十八冶二公司,单价为6800元/平方,成交金额为933096元。交房时间为1999年5月18日,付款时间在1999年7月28日支付933069元,并约定此3间门面房款从十八冶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同日,十八冶二公司与刘文明因拖欠工程款问题达成《以物抵款协议》。约定刘文明承建十八冶工程,二公司因资金缺乏而未支付工程款,刘文明同意二公司将隆鑫公司以物抵欠的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负一层31#、38#、39#3间门面抵付刘文明的工程款。31#房56.38平方米,金额383384元;38#房40.74平方米,金额277032元;39#房40.1平方米,金额272680元,共计3间门面房为132.22平方米,金额为933096元。二公司同意刘文明与隆鑫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按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房屋价款由隆鑫公司在应付十八冶公司施工的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工程款中扣除,十八冶公司再在应付二公司上述工程款中扣除。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作抵款用。隆鑫公司与刘文明也于同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内容与隆鑫公司和十八冶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完全一致。1999年8月25日,隆鑫公司与十八冶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十八冶公司同意隆鑫公司将其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的10间门面用作抵付隆鑫公司欠十八冶公司的应收工程款,抵款金额为3844924元,其它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执行,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购房交付十八冶公司并办清交房手续和抵款手续后自然失效。其中抵偿给十八冶二公司的负一楼31#、38#、39#3间门面,面积分别为56.38平方米、40.74平方米、40.10平方米,单价统一为6800元/平方米,3间门面房价款分别为383384元、277032元、272680元。1999年9月14日,隆鑫公司将上述31#、38#、39#门面的钥匙交付给了刘文明,并向刘文明出具房款收据,该收据载明:负一楼31#、38#、39#房款933096元,并注明系十八冶二公司抵款。

另查明,刘文明与隆鑫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预售登记。现隆鑫公司至今未给刘文明办理所购门面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9月13日联合行文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1年5月8日,发出关于贯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使用重庆市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查明,原审原告刘文明于2002年5月13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下称九龙坡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同日,该院作出(2002)九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负一层31、38、39号门面(价值933096元)予以查封、冻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刘文明一次性支付15万元的补偿费,交证时付款。

二、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文明共同办理相关土房证等手续,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文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邦伦

审判员许申

审判员杨帆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8: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文章
  • 鑫海陶瓷公司与六眼冲居委会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原告宜昌市**陶瓷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江南清静庵。法定代表人柯*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衡,该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段*荣,**试比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猇亭区六眼冲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坤,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邓-春,湖北惠临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宜昌市**陶瓷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与被告宜昌市猇亭区六眼冲居委会(以下简称六眼冲居委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衡、段*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春、黄*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瓷公司诉称,1996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六眼冲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就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组建的联营企业“**砖瓦厂”的股权转让以及债权债务进行明确约定,即被告出资20万元,购买原告
    2023-03-26
    349人看过
  • 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法定代表人:仰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芦生,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红星路135号15幢302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马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同木,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70号。法定代表人:丁华荣,总经理。原审被告:合肥华华丰畜禽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六路291号西郊井岗铺。法定代表人:崔建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华荣,男,汉族,1956年8
    2023-04-22
    407人看过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2、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3、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4、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指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自身的缺陷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等而产生的纠纷。一、在哪些情况下会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023-03-09
    333人看过
  •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点
    (1)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体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作为买受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情况下还可能涉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出卖人采用包销、代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情况下还可能涉及房屋中介机构等。(2)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商品房预售领域,其中以房屋面积差异、逾期付款或交楼、房屋质量或权利瑕疵、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等纠纷类型最为常见,这与商品房预售合同销售的是尚未建成的商品房,不可预知的因素较多有很大的关系。(3)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所致,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纠纷的则在少数,这一点在商品房预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固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相对较多有关,也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不规范、房地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有待提高有
    2023-02-23
    158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避免纠纷
    本版文介绍商品房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以及注意事项。如何预防商品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都是开发商事先约定好合同内容,以便在购房合同约定中争取主动权。针对这种现象,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醒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以下几个环节。签对商品房合同避纠纷一、认购书及定金认购书是商品房交易时,购房者交纳一定的定金后而订立的,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书。认购书中往往约定,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对于定金是否应该退还,有些购房者并不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因对合同条款内容如何约定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定金应当退还。二、合同条款约定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后,为尽早回收资金,事先约定好合同条款后把合同制成一个统一的模板,便通知购房者签订合同,所以购房者在
    2023-06-13
    138人看过
  • 付江瑞与金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农机路7号。法定代表人肖-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芬,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院1栋2门242号。委托代理人陈*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瑞,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委托代理人常贵昌(付*瑞之夫),1965年2月29日出生,北京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委托代理人王-俭,北京市**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6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
    2023-06-12
    161人看过
  •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1、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一、二审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但对方当事人确实已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除外。前款所引述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计算三个月。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只有
    2023-04-17
    70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调解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应由法院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以下案件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不予调解:(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2023-02-21
    177人看过
  • 重庆力帆实业与隆鑫控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隆鑫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6-03-08当事人:涂建华、刘卫、陈巧凤法官:文号:(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4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法定代表人陈巧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一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法定代表人涂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涛,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斌,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法定代表人涂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涛,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斌,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
    2023-06-07
    93人看过
  •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书范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商业问题产生纠纷的,申请调解时,调解书需要载明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息、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等。《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住址;(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四)调解请求和理由。第十四条调解机构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用书面答复是否同意调解。对不符合规定的或者被申请人答复不同意调解的,调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或答复书之日起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逾期不作答复的,应视为不同意调解。小额经济纠纷如何解决(一)双方协商处理解决经济纠纷在发生经济纠纷
    2023-04-13
    449人看过
  • 律师李**成功代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龙民一初字第xx号原告张XX,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xx路xx号之十一。委托代理人李*平,**xx律师事务所律师。139********(业务手机)被告**xx实业投资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x路xx城1502房。法定代表人黄*敏,总经理。第三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陈*兰,总经理。原告张XX与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袁-斌,被告**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铭、张-琳,第三人**xx物业管理有限委托代理人钟-升、符*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7月16日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
    2023-05-31
    364人看过
  • 三阳纺织有限公司与刘照臣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阳纺织有限公司,驻利津永莘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云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照臣,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利津县利二路73号。上诉人三阳纺织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阳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怀民,被上诉人刘照臣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双方当事人请求法庭给予10日期限进行协商和解,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4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被告的工作职
    2023-06-09
    75人看过
  • 房屋买卖纠纷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一份格式规整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可以给法院留下较好的印象,希望我们总结的范
    2023-04-27
    498人看过
  •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2日,原告A公司(需方)与被告二重设备备件公司(供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买卖转鼓式飞剪(含减速机)2套,2005年5月交1套,6月底交1套。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原告于2005年9月6日给被告发去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005年11月24日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B公司作为被告已经应诉,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和对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C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C高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为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天10月18日,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2006年5月31日D区人民法院受理由B公司作为原告的同一案件,并于2006年11月做出判决。二、处理意见本案是典型的重复立案。D区人民法院在C市第二
    2023-04-07
    376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真... 更多>

    • 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与商品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07
      一、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 1、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
    • 买卖商品房纠纷到哪里起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2
      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
    • 怎么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30
      关于怎么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 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房产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事纠纷调解,包括房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调解解决无效的,房产纠纷双方可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可以请求解决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你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就为复杂,你可以参考以下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买卖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10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的依法诉讼解决。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当事人反悔的应对、定金返还、合同效力、房屋质量、面积误差、迟延交付(迟延支付)、担保贷款、登记备案、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等问题。如: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