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9日,江苏省扬中市某针织厂与主管部门签订产权重组协议,成立针织公司。第二年,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现有股权转让给张某夫妇。同意代表林先生与新股东签署转让协议。除王先生外,所有股东均签署了该决议。不久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确认与会股东同意按照公司章程将股份转让给张某夫妇。虽然王先生因故未出席会议,但后来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2001年10月,股东林先生代表公司与张先生夫妇签订了债权债务整体转让协议。同年11月,被告针织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林先生变更为张某,股东由原来的7人变更为张某夫妇。2002年1月,针织公司通知王某限期从财务部领取实际股本2万元,逾期的财务部将直接转给其个人联系人。王某接到通知后没有收到钱,于是针织公司于同年9月将2万元转入王某的个人活期账户,王某未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于是,他以针织公司为例,被告人告知法院,确认自己是被告的股东,享有10%的股权,被告人披露了经营情况。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受理费241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见]
本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引发股东权利纠纷的典型案件。股权是一项非常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括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常见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这表明股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但在实践中对股权的交付形式和股权转让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出广泛的不规范状态,在公司法诉讼中引发了大量纠纷,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效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资产结构和经营效率良好的公司来说,股权意味着更多的利益,反之,股权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股权转让是指利益和风险的转移,在股权转让前后会引起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当事人之间的许多利益冲突和诉讼纠纷都是由股权转让引起的,完整有效的股权转让应当包括股权权利和职能的转让以及股权归属的变更,它们共同构成了股权转让法律构成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本案中,针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将股本转让给张某。虽然原告因故未能出席会议,但于2001年10月22日在针织公司股东大会纪要上会签,证人证言证实原告会签与针织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一致,应当认识到,针织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股权和职能的整体转让是合法的,针织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并非不妥,完全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生效后,原告追诉没有法律依据。从本案可以看出,针织公司股权转让形式存在一些违规行为。虽然针织公司股东大会一致作出将股权转让给张某夫妇的决议,但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是本案发生诉讼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完善股权转让的交割形式和效果迫在眉睫。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法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
此外,在股权纠纷的情况下,权利人不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不当的所有权变更,但也直接对股权转让的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其权益。在何种诉讼方式上,权利人有选择权。本案原告王某选择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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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转让如何去去救济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271、在由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及确认权。 2、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和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 3、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因违规清算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可以涉诉。显然,股东对清算行为的效力异议之诉是一种新的诉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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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1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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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与个人股权转让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20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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