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性质。个人或者企业只是享有土地是使用权,而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日常我们遇到的土地纠纷,大部分也是使用权之间的纠纷。比如农村相邻村民宅基地之间有争议。也有些情况,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比如两个集体之间土地权属有争议。为了防止发生争议,就需要我们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依法登记的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全部覆盖的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7)免费原则: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土地确权登记的范围有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一种是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要遵循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尊重历史和现实等原则。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主要是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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