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承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结婚后又离婚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的,对于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在结婚前后对婚后财产没有约定的,离婚时可以采取协商、或者起诉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若是协商分割,需要确定协商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会侵害到他人的财产,否则可能会导致协商确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二、哺乳期可以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1、自愿离婚情况下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由双方协商并就子女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证书。这种方式比较自由,不受时间期限的约束。
2、诉讼离婚情况下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人民法院的调解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文的解答,我们知道要是男方在孩子哺乳期内提出离婚的话,一般法院是不会允许的,当然特殊情况除外。但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话,则就可以。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之下的话,人民法院是需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准许离婚的,但是我们国家对于女性应该也是有一些特殊的保护的,比如说女性在哺乳期间内男方是不能够提出离婚的,提出离婚的话,也不能够从法律上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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