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50:34 82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技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

(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

(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

(五)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第七条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甲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第八条成立监理单位必须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成立外商投资监理单位,应当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九条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的监理单位向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对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监理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六)违约责任。

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当将合同向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

(二)禁止将本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三)不得承包施工或进行材料及设备的销售;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销售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在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特别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被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第十八条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的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必须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核准并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建设的工程,应当按照投资方的要求或者合同的规定,由国内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由国外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的,应当有国内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并应当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批准。

中外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国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可根据需要引进国外有关的监理技术或者接受国外监理公司的技术咨询。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费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

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建设的工程的工程建设监理费,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可按国内同类型工程监理费率的130%至150%计收;合作监理的,可参照国外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缴纳监督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没有办理委托监理的,由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的处罚:

(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四)将本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从中渔利;

(五)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损失。

第二十四条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未经本市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核准并注册登记,擅自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由建设监理主管机关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中外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合作监理,没有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批准的,由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责令合作双方限期改正,并对合作双方各处5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拒绝或者不服从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建设监理主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3月10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9: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监理相关文章
  •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1-1执行日期:1998-1-1失效日期:2002-9-2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屋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判。”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委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
    2023-06-10
    94人看过
  •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管理,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区、县的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商品住房,由房地产交易机构统一筹集,并组织出售。第五条商品住房的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审定。实际售价以建筑面积计算,依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调节,按每套住房标价。第六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房、自有私房)建筑面积数额相加,一般不超过家庭人均30平方米。第七条购买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购房人持
    2023-06-10
    224人看过
  •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区、劳动局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第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劳动者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
    2023-06-09
    204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工程名称(以单位工程为准):___________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竣工工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发包方(用户)名称: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一、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3.建
    2023-06-09
    252人看过
  •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翻建、扩建私有房屋,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四、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第四条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第五条翻建、扩建私有房屋,须持下列证件,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并核发建设
    2023-06-10
    104人看过
  •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原省政府第163号令发布的《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小汽车编制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小汽车,是指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二十座位及其以下封闭式机动车辆。第四条小汽车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定编,从严控制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购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在小汽车编制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有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审核、批准小汽车编制;(四)监督检查小汽车编制
    2023-06-08
    434人看过
  • 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2002年3月12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热力、照明、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计划、建设、市政、供电、公安、交通、电信、人防、消防、水务、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
    2023-06-10
    344人看过
  • 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为保持出租汽车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的准确、有效,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使用、制造、修理、销售、进口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接受市标准计量局和区、县计量管理所(以下简称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二、使用计价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计价器上必须有计量管理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的标明有效期限的合格标志。无合格标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禁止使用。(二)计价器必须安在汽车上便于监督的明显部位,不准隐匿。(三)必须保持计价器按键上的字样完整、清晰,不准遮盖。(四)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保持计价器的计量性能。(五)禁止涂改、伪造计价器上的合格标志。(六)必须按照规定将计价器送计量管理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确保计价器的准确、有效。三、专营或兼营制造、修理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须经
    2023-04-23
    431人看过
  • 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建设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的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和我市的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深圳市承担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和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防水工程是指房屋建筑的屋面、外墙面(包括外墙窗户)、厕浴间及地下室等部位的防水工程。第四条防水材料、外墙新型砌体材料及外墙窗户实施核准管理制度。凡本市及外埠生产的建筑防水材料,必须取得深圳市建设局核发的《防水材料准用证》,否则不准使用;凡由国外进口的防水材料或防水材料新产品,必须经市建材质量检测部门检测通过,并选定工程试用,经市建设局鉴定批准后方可推广使用,未经鉴定批准的不准使用。新型外墙砌体
    2023-06-10
    324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
    2023-06-10
    484人看过
  • 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航政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的完好,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航道航政管理,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为保护航道、航道用地和航道设施,规范航道建设、养护作业,控制临、跨、过航道的设施,制止侵占、损害航道行为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政管理。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航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交通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航道航政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航道航政管理工作。第五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或者损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第六条本市航道的技术等级分为五、六、七级和等外级航道,其通航保证尺度以设计
    2023-04-23
    441人看过
  •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四条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察。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协助市地震局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管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点工程、
    2023-06-10
    136人看过
  •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承租本市房屋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实行《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未取得《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第五条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二)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的居
    2023-04-22
    237人看过
  •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第三章施工监督第四章消防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督、消防验收以及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消防设计第四条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第五条从事消防设施设计应当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禁止未取得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消防设施设计。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
    2023-06-10
    490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监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专业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备相... 更多>

    #工程监理
    相关咨询
    • 建设工程质保期内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21
      为规范和加强质保期内的维保管理,使质保期内的维保工作能尽量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和提高工作效率,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升公司的对外形象,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质保期内维保管理实施细则。
    •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2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相关建设管理工作。
    • 南京市建筑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2-22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第二十五条是怎样规定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