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适用范围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21:40:22 273 人看过

一、独任制适用范围有哪些

1、独任制适用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独任制有什么特点

独任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1、能够较好的体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能有效保证法官个人审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预。对独任制法官而言,一人独任审理将意味着由个人承担全部的审判责任,从而有利于加强责任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入审判的法官,由此也节约了国家的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

2、独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讨论和同行的监督,独任制审理时出现审判失误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

谈合议制的强化与独任制的扩大——兼论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

合议庭是法院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庭是补充形式,但合议庭职权被侵蚀、职能弱化已是不争的事实;独任制适用范围窄,难以发挥其简洁、高效的优势。现实中,有的地方合议庭的职权受到庭长、院长、庭务会、审判委员会的层层挤压;有的地方合议庭的职能一度曾得到强化,但不久又被削弱。这种情况造成的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分离、审判人员责任心的削弱或丧失,非理性意见对裁判结果的支配以及错案责任的无法追究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合议庭独立裁判权的丧失、审判权的分散以及多个裁判主体的重复劳动,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降低了审判效率,加大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合议制的强化不仅有现实上的必要性,而且具有理论和法律上的充分根据。表现为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主要的法定审判主体形式;独立审判原则的落实也要求通过合议庭来实现;审与判的内在关联性、直接审理原则的要求,都指明合议制应当强化,应当成为名副其实的审与判的主宰。

强化合议制的措施思考

一是解放思想,破除将法院独立审判和审判组织、法官独立审判对立起来的观念。审判组织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代表和主体,如果合议庭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从何体现和落实审判独立必须通过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来实现。同西方的司法独立不排除法官独立一样,中国的审判独立也不排除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合议制强化需要法官独立,因为合议庭职能是通过法官的活动来实现的。要强化合议制,必须树立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的观念。

二是外部还权于合议庭。首先应当理顺合议庭与庭长、院长的关系,不能把庭长、院长的组织、指导、监督职责异化为对案件的审批和裁判文书的签发权,这种把管理、监督的行政职责变成不具有正当程序的审批权的做法应当取消,因为它事实上成为个人未经正当法定程序超越审判组织之上的法外特权。庭长、院长不审批案件后,应当转化职能:一方面转为亲自审理案件,在英美、大陆法系国家首席大法官都亲自审理案件,以此为终身职业。其次作为审判委员会成员依法定程序行使监督职责。但院长对案件上审委会的提请权需基于合议庭的申请,以免重蹈挤压合议庭职权的覆辙。

三是在合议庭内部贯彻平等原则,真正发挥民主集中制的效力。合议庭内部不平等,如非承办人、级别低的法官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可能会发表意见不充分或违心附和,影响合议制功能的实现。笔者主张取消承办人制度,这在审判流程管理的条件下是可行的。可以参照仲裁机构的仲裁庭的模式运转,仲裁庭没有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平等的阅卷、开庭、评议、作出裁判结果。承办人制度与合议制在设立目的上冲突,它淡化其他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而且由于对案件熟悉程度、工作量计算、顾及关系等影响,非承办人有可能跟着承办人的意见走。再一个是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因为从法理上看,法院自己任免法官,实质上是法官任免法官,它破坏了法官产生程序的公认的制衡原则,审判员是经法定程序、由权力机关任命的法院组成人员,助理审判员应当称为法官助理,是法院一般工作人员。而且由于合议庭内部成员地位不平等,个别法官甚至能影响和掌握其他法官的晋升、使用,会使合议制流于形式。

四是建立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证据规则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质证规则、采用、采信规则、证明标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效力判定规则等;法律适用规则包括不确定法律规范的解释规则、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规则、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规则、适用法律的逻辑规则等。这是合议庭正确行使审判权的保障,也是防范和监督法官权力滥用的有力措施,还是合议庭或法官抵御外来干预的法治武器。

由于合议制实行民主集中原则,具有弥补个人认识、能力不足的作用,可以发挥集体的力量,进行内部制约、监督等优势,同时又有效率偏低、程序复杂、责任分散、追究困难的缺点,故应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对一般性案件,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审判责、权一致的角度出发,应当通过改革,另寻他途。

在坚持强化合议制,探讨其适用范围的时候,不得不分析审判长负责制、独任制的特点、适用范围,以全面考察分析我国审判实现方式和组织形式。笔者主张:审判长负责制与合议制在多方面相冲突,审判长负责制冲破合议制的框架,实质就是独任制;扩大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将独任审判定位于一般情况下对普通案件的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审判责任向个人责任方向发展。将合议制定位于审理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把这两种确定为我们基本的审判主体形式,并逐步发展为以独任制为主,以合议制为补充。

审判长负责制应从合议制框架中分离出来的理由

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所谓审判长是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负责组织、指挥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是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为当然的审判长。就法院组织法本身的规定来看,审判长并不是固定职称,只是在审理案件是临时指定或担任的,其地位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完全平等。

审判长负责制面临的内部平等性冲突。把审判长从谁主审谁担任改为确定的常任职务,审判长除享有过去的一切职权如组织开庭审理案件外,还有权依法独立裁决案件,有权根据授权范围直接签发法律文书,对所办案件承担全部质量责任等,使合议庭其他成员事实上成为了审判长的助手。因此,审判长的临时性一旦用资格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一种职称,不可避免地在合议庭内部加剧法官地位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又在现实中被强化。因此,审判长负责制在合议庭内部制造出一种等级化体系,这种等级化,使得审判长负责制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合议审判。因为合议庭其他未获得审判长资格的成员既不能保持与审判长的地位平等,能否实现合议制设定集思广益、集体民主决定的目的存在疑问。在改革中强调法官应对其司法界上级保持独立的同时,却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法官应对平等的同行也应保持独立。审判长负责制使审判长职责的强化与合议制职能的强化同在一个框架内,产生了直接的冲突。

其次,从案件决定权来看,审判长负责制与合议审判不相容。按照我国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长所享有的权力是十分有限的,仅是合议庭合议案件的召集人,在庭审活动中的组织指挥也仅限于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许可当事人发言、进行庭审小结等一些程序性事项,这些权力总的来看都没有涉及对案件本身的裁判问题。而从各地法院试行的审判长负责制来看,其重要特征就是赋予审判长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案件的决定权。其决定权大小依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有的法院直接规定审判长就是能够独立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刑事审判为例,除少数几种案件如死刑、宣判无罪、宣告缓刑、免除处罚、涉外案件等以外,享有裁判文书签发权。在实践中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出现意见不一致的处理,有的法院规定审判长若是少数意见,可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或者按老办法层层审批,有的未作规定。按现行法律规定,审判长是无权要求复议的,若是仍套用老办法层层审批,这只是多增加了一个层次。若赋予审判长在此时的文书签发权,就违背了合议制的基本规则。因为合议制审判对案件的决定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离开这一决定规则将案件决定权集于一人之手,便不是合议了。如果对审判长授权过大,势必会偏离合议制度;但如果对审判长授权过窄,又很难发挥出预期的积极作用。

再次,从案件质量的责任承担者来看,合议审判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在实践中确实很难量化合议庭每个成员对案件质量所负的责任。为改变职责不明的状况,从权责统一出发,有的法院直接规定审判长对所办案件承担全部责任。这种由一个人负责案件质量,虽然做到了权责统一,但已非合议审判的集体负责制。有的法院还规定如发生错案,除追究审判长责任外,同时也追究其他与审判长意见一致的合议庭成员的责任。从形式上看,这样规定保留了合议审判的集体负责制,让人感到案件是经合议而决定的。但事实上,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因为合议庭其他成员本身就与审判长地位不平等,表面上他们同意了审判长意见导致了错误的裁判结论,但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审判长负责制下的审判长享有的权力远远超过合议庭其他成员,其他合议庭成员事实上是审判长的助手,要求其承担与审判长一样的质量责任,这是否是公平?再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关于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审判长负责制事实上否定了这条规定,因为审判长既对案件质量把关,结论错误与否自应由其负责。如果我们规定不是由审判长一人对案件质量负全部责任,而是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负次要责任,这种看似公平的主次之别,事实上又和过去一样,使审判长负责制与过去流于形式的合议审判没有差别,难以实现其推行的初衷。

审判长负责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合议庭成员的职责,对过去合议案件由一个承办人包干到底,合议审判流于形式的作法有所纠正。尤其是审判长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裁判文书签发权,对于理顺合议庭与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改变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审判权行政化的弊端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说是审判组织制度上的一个重要改革。试行审判长负责制的初衷是还权于合议庭,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强化庭审功能,真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然而,由于这一制度是在合议审判的框架内运行的,其重心又在于突出审判长的个人作用,因此,它不可避免地与现行的合议制存在冲突和矛盾。

审判长负责制通过对审判长的职称化,事实上改变了合议审判中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和对案件决定以及责任承担实行集体负责制的三个主要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变成合议制形式下的独任审判。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审判长负责制是在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官水平参差不齐的特定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它不可避免地带有特定时期的过渡性特征。我们不应当简单否定审判长负责制,而应该反思我国诉讼法将合议审判定为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而将独任审判视为补充形式的分布格局,反思是否必须将审判长负责制限于合议审判之中。审判长负责制既是合议制形式下的独任审判,而合议形式本身又使其产生出若干难以回避的问题,审判长负责制如果突破合议制框架,那时的审判长称其为主审法官更合适。这一改革的新生事物剥离合议的形式,便会发现这正是另一种法定审判主体形式—独任审判。

审判长负责制归位于独任审判,要使审判长负责制继续在现有范围内充分发挥其功能,就必须考虑独任审判的扩大化问题。

要扩大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必须克服认为实行合议审判才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扩大独任审判会损害司法民主的错误观念。司法民主最根本的体现在于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审判作为一种审判组织形式,与司法民主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克服认为合议审判比独任审判更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认为合议审判比独任审判更能保证案件质量的观念。合议制责任分散、追究困难,并不比独任制责、权、利一致更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保证案件质量。要扩大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就要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现行的独任审判的程序基础主要是简易程序,合议审判适用普通程序,扩大后的独任审判需要结合现行两种程序的优点,研究制定出一种新的程序。

作者单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23: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证明标准相关文章
  • 独任制审判组织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张
    理性反思现行审判组织规定我国现行审判组织规定尽可能适用合议制以保障司法公正的立法初衷本无可厚非,但是现行法律对合议制与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形式适用范围的设定不尽合理,合议制的适用范围过大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已经成为限制司法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1、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简单的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就足以作出符合认识规律的正确裁断,而复杂疑难的案件则需要相对多的法官集思广益、共同决策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此种对应关系应该是合理定位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基本依据。现行立法规定将独任制组织形式限制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并无不当,但是对于普通程序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规定一概适用合议制则值得商榷。原因在于,不仅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存在大量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而且在中级法院普通程序案件中案情简单的也并不鲜见。依笔者对所在中级法院案件情况的粗略统计,在刑事案件中关于罪与非罪、犯罪行
    2023-06-11
    458人看过
  • 驾照适用范围有哪些限制?
    依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C1驾驶证的准驾范围一般是小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及轻型载货汽车、微型载货汽车。轻微型专项作业车、小微型专项作业车、微型专项作业车。小型载客汽车的乘坐人数通常小于或等于9人。根据这项标准要求可以知道,C1证不能驾驶多出9座的车辆。c1驾驶证开摩托车交警如何处理c1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且一次记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c1证开摩托车的,属于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情形: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
    2023-07-08
    106人看过
  • 限制减刑有哪些适用范围
    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根据本款规定,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一、死缓2年执行是指什么意思死缓2年执行是指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罪该处死;2、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六种法律效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
    2023-03-25
    142人看过
  • 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1、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2、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归责的侵权类型;3、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4、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一、民法典中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怎样的我国侵权责任归
    2023-06-23
    456人看过
  •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地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规的规定、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范围。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
    2023-03-04
    392人看过
  • 减刑适用限制的范围有哪些
    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
    2023-02-21
    18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即司法机... 更多>

    #证明标准
    相关咨询
    • 刑事诉讼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06
      独任制审判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独任制是相对合议制而言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另外,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
    • 限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根据
    • 独立董事制度适用范围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3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惜,这一硬性要求只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而不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仅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
    • 刑事诉讼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有什么呢?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27
      独任制审判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独任制是相对合议制而言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另外,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
    • 竞业限制有哪些适用范围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08
      竞业限制适用于这些情况: 1、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竞业限制进行一个约定,可以约定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的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适用于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