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因纠纷对薄我国法院,我国法院是否会偏袒我国当事人而漠视外国当事人利益?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下称深圳法庭)近日处理的一起国际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会给你答案。
外籍船舶“丘比特”轮广州被扣
2002年3月13日,深圳市华天海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华天海运)向深圳法庭提出诉前扣船申请,称:2000年6月25日,深圳华天海运与韩国丘比特船务公司(下称韩国丘比特公司)签订一份《光船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深圳华天海运光船租赁韩国丘比特公司所有的“丘比特”轮;韩国丘比特公司应在2001年7月15日至8月30日内向深圳华天海运交船。2001年7月10日,深圳华天海运向韩国丘比特公司支付了3万美元的合同保证金,同时,深圳华天海运为了接船,还配备了24名船员,因此产生费用约7万美元。上述两项费用共计约10万美元。但韩国丘比特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交船期限内交船,其违约行为给深圳华天海运造成10万美元损失。为保障海事请求的实现,深圳华天海运申请深圳法庭扣押停泊于广州黄埔港的“丘比特”轮,并责令韩国丘比特公司提供10万美元的担保。
同日,深圳法庭裁定扣押“丘比特”轮。3月19日,韩国丘比特公司向深圳法庭提交了10万美元现金担保,并请求释放“丘比特”轮。随后,深圳法庭裁定解除对“丘比特”轮的扣押。
涉外纠纷诉诸深圳法庭
中国当事人起诉被驳回
4月12日,深圳华天海运以韩国丘比特公司为被告,向深圳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韩国丘比特公司赔偿因未能按期交船给深圳华天海运造成的10万美元损失。出乎意料的是,深圳华天海运的起诉被深圳法庭裁定驳回。
据查,深圳华天海运与韩国丘比特公司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约定了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该条款约定:合同适用英国法,任何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伦敦仲裁。深圳华天海运则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认为该仲裁条款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是无效的仲裁条款,因此,深圳华天海运有权向海事法院起诉。但深圳华天海运的意见没有被采纳,深圳法庭的法官认为,合同选择适用英国法,按照英国仲裁法,英国是承认没有指定仲裁机构的临时仲裁的,因而本案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深圳华天海运与韩国丘比特公司的实体争议应提交伦敦仲裁解决。
广州海事法院,树立中国法院国际形象的窗口
因“丘比特”轮在我国境内,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法院有权应深圳华天海运的申请扣押“丘比特”轮,而不受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海事法院可因诉前扣船而理所当然地取得对案件的实体管辖权。根据本案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应在伦敦通过仲裁解决。当然,韩国丘比特公司已向海事法院提供了放船担保,所以,如果深圳华天海运的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可申请海事法院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以最终实现其实体权益。深圳法庭在审理深圳华天海运与韩国丘比特公司涉外纠纷的过程中,严格执法,不偏不倚,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海事审判的公平、公正,维护了海事审判的国际形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十九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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