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6:53:41 341 人看过

文号:京医保发[2006]16号

标题: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终止日期:

类别:

颁布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内容:

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6]16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保险临床用血医疗费用报销的管理,现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卫物价字[2006]3号)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自2006年3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费用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附件: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血站(包括市血液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下同)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执行全国统一价,每200毫升220元。

三、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和机采血小板等四个项目的血站供应价格,按两部委指导价规定如下:

(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二)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三)手工分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本市其他血液项目及血站供应价格:

序号品名规格血站供应价格

1洗涤红细胞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60

2冷沉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50

3浓缩红细胞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00

4浓缩白细胞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40

5辐照血加收200ml100

六、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储血费每单位10元。配血费(包括血型与配血费)执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七、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级血站必须加强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各临床用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公示临床用血的有关价格。

八、新增血液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本文件规定的洗涤红细胞、冷沉淀、浓缩红细胞、浓缩白细胞、辐照血加收等五个血液项目的血站供应价格试行一年。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1: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疗机构相关文章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第8号令),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现将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按本通知实行明码标价。二、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标价形式为“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公布栏”。三、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要在经营场所张贴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公布栏。四、公布栏中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布栏应当标明所售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量单位、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等内容。五、公布栏要标示醒目。文件及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六、公布栏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试行。
    2023-06-07
    498人看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
    京发改[2007]1111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的非财产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案件的诉讼受理费标准通告如下:一、非财产民事案件诉讼受理费标准(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受理费,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750元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受理费,每件交纳70元本通告自
    2023-06-14
    233人看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京发改[2007]537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和使用,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和使用,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
    2023-06-07
    178人看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稽察北京朝阳医院改扩建一期工程项目的通知
    市卫生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的要求,依据《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1]40号),我委决定于2004年10月27日,派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组,对你局主管建设的“北京朝阳医院改扩建一期工程项目”进行稽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稽察以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和效益为目标,重点对项目的基建程序、工程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察。二、为掌握项目的全面情况,稽察组在听取项目情况介绍后,将直接进驻现场进行稽察,请安排一名熟悉情况的联络员。三、请提前准备好稽察所需项目资料及相关表格,于稽察组进驻现场当日交稽察组。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2023-06-10
    260人看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京发改[2006]748号市属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关于聘请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本市建立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招投标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代表作为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以
    2023-06-07
    315人看过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工业系统:为认真做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救治及确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有关文件,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
    2023-05-03
    471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交地铁票价的通知
    市公交总公司、市地铁总公司:为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快速发展,改善居民乘车环境,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筹集资金改造设备更新车辆,逐步解决公交地铁票价过低问题和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北京市价格听证会代表论证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部分公交地铁票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价内容1.调整零售票价公共电汽车(含“9”字头线路),市区零售票价每张由0.50元调为1元,郊区12公里以内(含12公里)线路零售票价执行单一票价每张1元,12公里以上线路分段计价,每增加5公里(含5公里,不足5公里按5公里计价)每张加价0.50元。地铁零售票价由每张2元调为3元。2.调整月票价格公交市工月票由15元调为30元,通工月票由25元调为40元,市学月票由5元调为10元,通学月票由10元调为20元。公交地铁联合月票由40元调为80元;同时,增加地铁专用月票,票价为50元。3.公交夜班车、“6”、“7”、“8”
    2023-06-08
    313人看过
  •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用药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及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8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医疗照顾人员暂不与个人挂钩。二、老红军、离休干部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对治疗中需要《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治疗必需的特殊用药,按管理权限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审批的办法酌情给予解决。
    2023-04-22
    91人看过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
    为了解决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困难,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改善,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进行调整(标准附后)。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优抚对象调标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60%,区县财政负担40%;市属福利院收养人员生活费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社会救济对象调标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新调整的标准中包括国家给予优抚、社救对象的各项价格补贴(即1988年10元副食补贴,1991年和1992年的6元和5元粮油调价补贴,1992年的5元燃料价格补贴,1992年12元肉、蛋、菜价格补贴,1993年10元粮价补贴)。这次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标准,是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关怀。这项工作涉及到优抚、社会救
    2023-06-07
    416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京财农[1996]466号各郊区县财政局:国家决定提高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税收入任务的通知》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现将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调整情况通知如下:1.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调整为1.3842/公斤。2.各区县可从农业税新增收入中,按征收额5%提取征收经费。3.因粮食定购价格提高而调整农业税的计税价格和收入任务,并未增加农民负担的征粮任务,符合稳定负担政策和兼顾国家与农民利益的原则,各区县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收入任务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特此通知。
    2023-06-07
    48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聘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二、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北京市工作期间,不转移其在外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上述人员结束在北京市的工作跨统筹范围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120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文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计委: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已经确定,现将《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为规范招标公告发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人民日报》、《中国日报》(ChinaDaily)、《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北京投资平台》(www.Bjinve
    2023-06-07
    405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附件: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及时反映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进一步地完善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财政税收政策,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2023-06-10
    210人看过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的通知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践三个代表、优化发展环境的指示精神,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委从2003年4月起对核准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实行一站式办公,审批总时限由6个工作日精简到1个工作日,提高了办事效率,受到申办人的欢迎和好评。经过三个多月试运行,我委认为此作法是成功的、可行的。根据试运行情况,我委对原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将调整后的《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印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严格遵照程序规定执行。同时在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网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特此通知。
    2023-06-08
    145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医疗机构
    相关咨询
    • 市关于调整城市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05
      根据我国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如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委员会通知去北京,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0
      现在北京以肇事司机承担责任为主,车主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未包括伤残赔偿项目):(1)医药费。 医药费是
    • 卫生部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关系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04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设立的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和套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和套印同时废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的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 2008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 (2009年4月1日京高法发[2009]14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4月2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8]104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7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
    • 关于执法类公务员改革的通知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28
      对于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规定。两类公务员设置11级,对应公务员相关级别。其中,专业技术公务员职务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对应公务员26级到8级。行政执法公务员职务与等级的对应关系(一)监督:十五级至十级;(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至十四级;(六)一级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