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表现为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本罪的主体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3.本罪的主体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4.在主观方面,本罪具有故意。
虚 假 出 资 罪 的 主 体 有 哪 些 ?
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虚构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方式,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虚假出资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人员:
1.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个人投资者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以上人员都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如果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资罪犯罪分子:
1. 制作虚假的出资文件或者报告,或者在出资文件或者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遭受重大损失;
2. 以虚构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方式,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遭受重大损失;
3. 明知或者应知所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重大负债,仍然进行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以上人员有以上情形之一,并且给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并负主要责任,或者致使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破产,给投资人、债权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并负主要责任,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资罪犯罪分子,并依法受到刑罚的追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表现为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本罪的主体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具有故意。
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虚构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方式,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以上人员有制作虚假的出资文件或者报告,或者在出资文件或者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遭受重大损失;以虚构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方式,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明知或者应知所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重大负债,仍然进行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并且给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并负主要责任,或者致使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破产,给投资人、债权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并负主要责任,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资罪犯罪分子,并依法受到刑罚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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