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约谈主要的意思如下:
1、是在执行之前预先告之当事人,也就是再给当事人一个履行法院判决的最后机会;
2、是告诉当事人执行的有关内容,完成强制执行所应有的法律程序。
执行约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选择管辖法院时用到的一个原则。执行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其中,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约谈算不算行政处罚
“约谈”是指监督组织对有关被监督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交流,进行了解情况、提示违法违纪风险、以及批评教育,达到预防和干预违法违纪的监督方式。其存在于政纪检查监督,国家、政府和社会自身管理以及政府对社会的行政管理之中。其中,政府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关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约谈的行为,就是行政约谈。行政约谈是一种非处分性、非惩罚性、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行政活动,但不属于行政行为,更不是行政处罚。
《执行约谈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
(一)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不力,没有形成本地解决执行难问题落实意见的,或者具体措施落实不力,在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拓展失信惩戒范围、打击拒执罪、落实执行转破产制度、不动产查控系统建设、执行不能案件的规范管理等方面迟迟没有进展的;
(二)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现辖区内超期执行案件超过已受理案件比例5%的;
(三)在执案件中,经查实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作为,经本院督办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极执行问题严重
(四)对最高法院、省法院或本院挂网通报的执行信访申诉案件或者最高法院、省法院、本院交办转办的执行信访申诉案件,无正当理由长期不釆取有效化解措施的;
(五)对最高法院、省法院或本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案件或挂牌督办的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或因未落实最高法院、省法院案件督办要求,造成本院被上级法院约谈的;
(六)对最高法院、省法院或本院部署的重点执行工作、专项工作等不予落实或者落实情况未达到要求的;
(七)因信访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辖区内进京、赴省或到烟台市群体访或者缠访、闹访问题突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未按照要求使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九)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违规查询的;
(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工作明显落后或信息录入错误问题严重的。
(十一)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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