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直属科研单位试行有偿合同制的若干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2:40:30 230 人看过

失效日期:20031202

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84)国科发管字262号文《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结合我部直属科研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行有偿合同制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改革的目的

进行这一改革的目的,是加强科研单位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使科研经费与科研业务直接挂钩,科研单位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同时赋予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应有的权力和应得的利益,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增加科研单位的动力和活力。以提高科研素质,促进科研与生产的密切结合。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二、改革的内容

1.关于科研方向与任务

试点单位必须始终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造社会经济作为根本出发点。必须坚持部规定的科研方向。保证完成国家和部下达的科研任务。在此前提下,科研单位要充分挖掘潜力,面向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积极自主地承担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和科技咨询任务。

对试点单位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2.关于科研经费来源

取消现行按人头划拨事业费的办法,改为按任务下达经费。

部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基金的经费来源,目前暂由以下几方面组成: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试行有偿合同制单位的科研事业费,科研单位按规定上交部的款项及科研合同的回收经费等。

国家下达的攻关及专项开发任务,由国家提供的专项经费支付,部从科技基金中提供人员工资。

部下达的科研任务,由部科技发展基金提供经费。

其他单位委托的任务,由委托方提供经费。

科研单位自选的研究课题、技术储备工作一般由科研所掌握的科技发展基金提供经费;对交通事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理论性课题、探索性课题或为重大决策提供依据的方案优选论证性课题等,经申请批准,可由部科技发展基金提供经费。

试点单位对外承接的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明确研究任务、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提供经费及偿还额,以及合同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合同的经费计算大体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和一定的经济收益。

国家下达的任务,其经费划拨按国家规定办理。

部下达的任务,其经费按部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实行一次核定,按进度分期拨付。科研成果,凡可以进行技术转让的,应通过转让从直接受益方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无法对具体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应用研究成果及公益性成果,由部科技基金提供一定的经济收益。

试点单位的科研基建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仍按现行渠道不变。

3.扩大试点单位的财务自主权

试点单位的各项经费收入,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注意发展研究实力的前提下,由本单位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

试点单位的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暂定为科技基金50%,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共50%。

上海船研所和重庆公路所两个试点单位实行经费自立,其奖金发放办法:完成计划任务,纯收入比上年增长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否则奖金要适当减发或停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免予上交;两个半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部分,交部30%;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部分,交部100%;六个月以上的部分,交部300%。超额奖金的上交金额纳入部科技发展基金。

奖金的使用形式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可以实行考勤考绩奖、浮动工资、自费浮动升级、岗位津贴以及自费工资改革等,坚持按劳分配,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试点单位自主决定的工资形式及岗位津贴等,在职工调离时即相应撤销。

试点单位暂时不用的科技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利把闲置资金用活,但应注意不使影响本单位对资金的使用。

4.扩大试点单位的人事自主权

试点单位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由部任命,副职由院(所)长提名,部任命;中层干部的命名,由本单位负责;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组合。

试点单位各级行政领导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试点后新任命的各级干部,在任期间享受该级干部的各项待遇,离任后相应撤销。

试点单位在部核定的定员编制内,有权按照本单位的科研方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权择优录用,招聘所需人员,拒收不适宜到科研单位工作的人员;有权组织人员的合理流动,对不适合科研所工作的可以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对不服从分配又经教育不改的人员有权进行惩处直至除名。

院(所)长有权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升面控制在职工总数的1%。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工资总额。

上级机关业务部门对试点单位的机构、人事管理,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要求和建议,但不得硬性干涉。

5.试点单位所在地区如有关于科研改革放权的具体规定,试点单位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但不得兼用两种规定的个别条款,并应报部备案。

三、步骤与方法

1.认真进行思想发动,教育全体职工切实领会科研工作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必然性和迫切性,始终要把面向经济建设,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四化多做贡献放在第一位。要以“责”字为核心,处理好“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2.建立健全各类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并付诸实施。

3.制订出本单位试行有偿合同制的具体方案报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5: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偿合同相关文章
  •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加快推进本市单位租赁房建设,帮助产业园区、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现就贯彻实施《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规定如下:一、区(县)房管局职责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区(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管理。二、建设项目认定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应先由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认定。建设单位填报《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认定表》,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主要用途等事项;按单位租赁房投资项目要求和项目核准(或备案)要求,向区(县)房管局提
    2023-06-10
    144人看过
  •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惩戒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支行:现将《交通银行惩戒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交通银行惩戒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惩戒工作,规范惩戒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惩戒工作是指交通银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员)受到政纪、党纪处分和受到刑事、治安及司法强制措施处罚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职务、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作出的处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银行行员。第四条行员受到行政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扣发一个年度奖金总额的1/4;(二)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一个年度奖金总额的1/2;(三)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等级行员等级工资(如原为“四等三级”行员等级工资,则降为“五等三级”行员等级工资),同时扣发一个年度奖金总额的3/4;(四)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等级行员等级重新聘任职位(如原为四等行员,撤职后
    2023-04-24
    472人看过
  • 教育部关于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1.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2.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公示制度。3.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4.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告知制度。5.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的有关制度。6.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制度。7.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送达制度。8.进一步完善了教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成立的,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独立地采取措施以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并能独立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
    2023-07-20
    65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直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3-12-2部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为推进部属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健康发展,保证任期责任目标的实现,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现将《交通部直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继续完善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不断深化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已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单位,接此通知后即可对一九八八年度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将任期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连同对厂长(经理)的奖惩意见,于一九八九年四月上旬前报部。交通部直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部属企业厂长(经理、局长、院长、主任)任期责任目标(以下简称厂长任期目标)的实现,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与奖惩对象:实行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经营责任制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
    2023-06-09
    326人看过
  •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本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省直企业和其他外地在齐企业),在生产、交通、尘毒治理、防火和水运等方面违反安全法规的,除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挂《限期整改单位》蓝牌的处罚。二、蓝牌的种类: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交通安全限期整改单位;尘毒治理限期整改单位;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水运安全限期整改单位。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1、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因工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2、在生产过程中,因工当年发生死亡人数超过本企业职工在册人数(含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千分之零点零六三;3、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领导者违章指挥或强迫工人违章作业
    2023-06-09
    107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联营合同的指导和管理,保护联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本市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订立的联营合同;(二)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与外省市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订立的联营合同。第三条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进行联合生产、经营,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包括:法人型联营合同、合伙型联营合同、协作型联营合同。联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条订立联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计划和国家、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第五条订立联营合同必须贯彻平等、自愿、互利的原
    2023-06-14
    451人看过
  • 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9]752号发布日期:2009-12-23执行日期:2009-12-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145人看过
  • 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6号发布日期:1997-12-31执行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2002022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
    2023-06-11
    409人看过
  •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快、规范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根据我省交通发展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若干规定》,并经过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将该规定下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圆满完成《河北省交通“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纲要》制定的各项公路建设任务,依据《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计划管理的规定》(冀交字[2000]396号),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凡列入《河北省交通“十五”计划及2015年规划纲要》中的公路建设项目,或当中未列明但情况特殊,需在计划或规划期内实施的项目,均适用本规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1、《工
    2023-06-08
    163人看过
  •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为搞活用工制度,增强企业活力,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在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做到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凡从社会上招收的工人,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第三条各单位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劳动计划之内。第四条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劳动者订立长期的、短期的和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如生产、工作需要,本人又愿意的,可以续订合同。第五条凡因生产、工作需要,从农村招用合同制工人(含轮换工),应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方可办
    2023-04-22
    416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交通厅:你省通榆县公路段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永久性工程设施”问题该问题曾以(91)交函工字485号函作过解释,即“永久性工程设施”或“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系指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他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二、关于公路穿城镇问题凡是由公路部门建设、养护、管理的穿过县(市)和县(市)以下城镇的公路路段,无论是否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其两侧建筑红线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控制,凡是经协商改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其两侧建筑限界,由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三、关于“修建”一词的含义《公路管理条例》第31条和《实施细则》第42条中的“修建”一词的含义,既包括新建、改建、
    2023-06-08
    21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人事局、社会保险部门,本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指导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促进其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的开展,现将《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事局二○○○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一、订立劳动合同问题(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工勤人员(包括尚未转制的原固定工,经批准调入、招收、安置的各类工人以及编制外招聘用的工人和集体所有制干部,以下统称工勤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二)订立劳动合同,应统一使用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劳
    2023-06-10
    382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调整水运工程若干定额费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和国家物价局、中国石化总公司(1991)价重字102号《关于提高成品油销售价格的通知》以及建设部建标(1991)319号《关于调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水运工程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以下几项定额及计费标准进行调整。一、在航务建筑工程概预算中增列粮油补贴专项费用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为此,在航务建筑工程费用中增列粮油补贴专项费用。此项费用按单位工程人工费的8.8%计算,列入专项费用,不参与计算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二、调整《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简明单价(1990年)》由于柴油、汽油、电的价格以及养路费标准的提高和船机折旧费、修理费的调整,重新计算了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简明单价,我部工程管理司以(90)工
    2023-06-08
    372人看过
  •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
    (注解: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其开支渠道与本企业固定工人相同。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部分,按有关规定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这部分补偿性支出,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在同一项目中列支。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仍在原来的有关项目中列支;但超过6个月的伤、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则应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四、国营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项目中列支。")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
    2023-06-09
    12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分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 更多>

    #有偿合同
    相关咨询
    •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
    • 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5
      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1]122号 颁布日期:20010430实施日期:20010430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1〕1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原则同意你厅的意见,即:转制
    • 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的相关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
    • 关于单位干部受贿罪的处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21
      1、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此外,根据刑法第387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7
      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还须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六个月